江西抚州黄志坚被判贩运毒品罪获死刑,两次上诉后终审改判无罪,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
来源:江西省高院 发布时间:
男子被错关8年,“5000精神抚慰金偏低,酌定26万元”
江西高院近期对一起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认为南昌中院决定支付申请人黄志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偏低,综合考虑酌定为26万元。此前,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因涉贩卖、运输毒品罪,先后被判死刑、死缓,最终获改判无罪,共被羁押3076天。2020年6月22日,南昌中院决定赔偿其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此后,黄志坚对精神抚慰金部分不服,委托律师方超波向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江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认为,赔偿申请人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且一审被判处死刑并被作为死刑犯戴脚镣重点监管,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其家庭也因其涉嫌刑事案件而受到了一定影响,属于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南昌中院决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2011年8月19日,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南昌警方抓获,次日被刑拘。2013年1月25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黄志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经历两次上诉后,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志坚无罪。判决文书显示,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有罪供述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证明黄志坚运输毒品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定其有罪。2020年1月20日,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将黄志坚释放,他一共被关押了3076天。
无罪获释后,黄志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6月22日,南昌中院对黄志坚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南昌中院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来看,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但考虑到黄志坚被关押3076天,本院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江西高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偏低,酌定为26万元因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服,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其代理律师方超波向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10月22日,江西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南昌中院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的决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赔偿请求人黄志坚被羁押3076天,其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且一审被判处死刑并被作为死刑犯戴脚镣重点监管,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其家庭也因其涉嫌刑事案件而受到了一定影响,属于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南昌中院的错误刑事判决对黄志坚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名誉等受到损害的程度,南昌中院决定支付黄志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偏低。综合考虑本案中黄志坚因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对其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对黄志坚主张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酌定为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