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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证监会:对财务造假行为全链条惩治



来源:最高检与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

   11月6日,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 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郑新俭介绍说,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他还提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他说,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郑新俭提到,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他说,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一些财务造假案件,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在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上,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如何进一步加强合作?对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要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快移。
  滕必焱说,证监会将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加大民事追责效率。
  郑新俭也透露,最高检已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刑法中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
  他说,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以及市场形势、执法形势等变化,结合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既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又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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