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社会镜像      中产平台  
 
法治热点  反贪防腐
依法治假  见义勇为
创业就业 薪酬社保 消费住房
环境保护 食品安全 医药安全
婚姻家庭 教育文化 养老休闲
统计分析 法规政策 财金 行业地方
能源矿产 进出口  三农 土地海洋
科 技  国 企  民企 企业家富豪榜
股 票
彩 票
收 藏
你的位置:  您的位置:首 页法治依法治假

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为假黄金承保致受益人受损,被判赔偿8.21亿元



来源:陕西省高级法院  发布时间: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进展:人保上诉被驳回

 
  市场较为关注的武汉金凰假黄金一案近日终于有了新动向。
 
  近期,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二审民事裁定书称,被告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及人保财险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事实和理由包括原告长安信托不享有诉权,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长安信托的起诉;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基于《财产基本险保险单》为保险标的物即质押黄金的重量和质量承保,因此,相应保险事故及保险责任成立的前提,均需隶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关系项下。从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的文意、合同签订目的等,均无法解释出人保武汉分公司是为案外人金凰公司的履约义务或责任提供担保。因此,一审裁定将案涉财产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认定为担保责任,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等。
 
  不过,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书称,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认为长安信托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不是保险单的受益人,但案涉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清单》中明确约定:本保单项下涉及的保险标的是足金黄金金条,长安信托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单》项下单一受益人,约定如果保险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裁定将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表述为提供担保,该表述有误,应予纠正。
 
  此前的一审原告长安信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赔偿其人民币820857547.37元;判令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友情链接:人民网  新华网  法治网   澎湃新闻  中国新闻  新京报  每日经济新闻  搜狐  国家卫健委  北青网

版权所有@中实弘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1

电话:(029)88866888转6388   E-mail:sx_szlef@163.com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 110106006042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 180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