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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武汉分公司为金凰4784公斤假金条承保黄金质量和重量:中国人保就“保险假黄金”称“无需赔付”



来源:腾讯  发布时间:

   8月24日,在中国人保召开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中国人保集团副总裁谢一群表示,“武汉金凰以虚假黄金来投保,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或可以撤销、解除,我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与此同时,他表示,假黄金案给公司敲响了警钟。今后,一是针对高风险业务实施风险敞口和限额管理,二是约束和推动风险管控的前置,三是加强对类金融业务、应收保费等重点领域风险的监控和应对。
  对于中国人保的上述表态,相关信托公司作何反应呢?
  一家相关涉及信托公司高管认为,并不是人保自认为不用赔偿就可以的,需要看原始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我看过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恐怕难辞其咎,最终需要法院来定夺。”
  另一家信托公司相关人士也表示,合同是否有效该由法院判决,不应该是谁说了算的,相信在尊重契约精神的今天,司法部门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是否应当赔付业内分歧大
 
  作为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武汉金凰珠宝公司近年来向多家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大量黄金融资,并由中国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对黄金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企业财产险保单增信,共涉及保单70余笔,保额达300亿。未曾想,抵押黄金被检测发现“表面镀金,内部成分为铜合金,不是Au999.9足金”。
  截至今年6月底,金凰珠宝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此前有信托公司致信投资者,对金凰珠宝假黄金案做出回应,称维护投资者权益,正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对质押假黄金的保险责任。
  在此之前,有涉事信托公司邀请了国内法学界一众权威专家就“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召开了一场专家论证会。
  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教授认为:在保单中关于信托公司作为特别受益人的约定,是保障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权利不受损失的重要条件,从这个角度说,这样的保证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应该说不存在由当事人双方(保险人、投保人)共同协议解除合同(这个选项)。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认为:特约条款确定的是保证关系,保证的就是金条(真假)。特约条款与一般条款对保险事故、目的、对象约定均不同,实际上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该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为信托公司的一个承诺,在这里面,实际上设置了信托公司对保险公司的直接的请求权。


  不过,亦有业内专家有不同意见。
 
  在问到投保人如以假黄金投保,保险人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著名保险学者郝演苏表示,首先,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明确告知保险人,投保的标的物是足金黄金金条,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保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投保人以假黄金冒充足金进行投保,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明显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本案在承保前,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三方曾对投保黄金进行检测,以验明黄金的真伪。但是,黄金检测并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对“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可以类推适用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免除,抽检黄金的行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公安机构已介入调查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影响十分恶劣。
 
  7月11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答记者问”中提到武汉金凰假黄金一案,指出“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
  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一级巡视员朱玉国进一步表示,金凰珠宝事件中出现了一些内控的问题,管理的问题,这已经需要引起银保监会的注意,据银保监会了解,公安司法机关已经介入,银保监会正在指导相关意见及和金融机构对所涉的一些业务进行全面的排查,积极的配合相关部门来进行调查。
  银保监会也会结合着公安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做出的结果,依法查处,同时进一步压实银行的保险的机构的主体责任,防范防止风险外溢,确保银行业保险业稳步运行。
  今日,有涉事相关信托公司向记者表示,一直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有行业顶级专家给出法律解读,相信此案能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同时,公司也将一如既往为投资者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妥善处理项目后续事宜。


       ①此次案件中的
 
  长安信托只是武汉金凰
  200亿假黄金案中涉及的一家
  贷款金额不过10亿


  ②民生信托、东莞信托等
 
  涉及的贷款金额还有百亿
 


  01
  武汉金凰“假黄金”一案

  赔与不赔?
 
  2020年,武汉金凰“假黄金”案轰动一时,保险圈的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大概经过如下:
 
  ①武汉金凰是一家黄金珠宝公司。2018年,为入主三环集团,该公司向工商银行等机构贷款42亿,竞得99.97%的股份。
 
  ②因偿还贷款和公司资金需要,该公司又通过质押黄金的方式,向多家信托公司进行融资,融资额度约200亿。


  在融资过程中,采取了“黄金质押+保单增信”的所谓双保险模式。
 
 
 
 
  根据民生信托对投资者的说明函,保险公司对黄金的质量和重量提供了特别约定,如果质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即视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2020年5月,金凰珠宝在民生信托的其中一个6亿信托计划即将到期,在对所质押的黄金开箱检测时,发现质押的金条不是Au999.9足金,而是表面镀金的铜合金。
 
  ④在民生信托、东莞信托、长安信托等多个相关产品逾期之后。
  民生信托公司表示,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未果后,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对质押黄金的保险责任。
 
 
 
 

  一直以来,备受大家关注的,还是保险公司赔与不赔的问题!
 
  这个问题,人保在半年业绩发布会上曾表示,武汉金凰以虚假的黄金投保,涉嫌保险诈骗等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正在对案件开展刑事侦查。
  武汉金凰以虚假黄金投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应予以解除,公司也不承担赔付的责任。
  今日,透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份二审民事裁定书,各位看官,可以关注一下,这些重点!
 


  02
  人保财险为何上诉?

  要求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人保财险,大家肯定再熟悉不过了。


  那么,长安信托呢?
 
  长安信托,只是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中的一家信托公司,涉及的贷款金额不过10亿,注册地为西安。
 
 
 
 
  此外,大家要注意的是,人保财险本次上诉的请求,是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看过上面的上诉理由,大家可以再想想,上一段中提到的,民生信托是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03
  长安信托提交三大证据
 
  要求人保赔付8.2亿
 
 
 
 
 
  在一审中,长安信托作为原告,请求判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赔偿其8.2亿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一直以来业内争议的重点,就是那份《特别约定清单》。
  大家可以看到,长安信托在一审判决时,已经提交,就是证据三,约定内容如图中所示,注意最后部分。
  《特别约定清单》约定,人保武汉分公司为金凰公司出质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黄金承保黄金的质量和重量,本保单项下单一受益人为长安信托,本保单项下争议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0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人保的上诉理由,以及一审中的证据。
 
  陕西高院认定,“一审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理由,参见图中标注!)
  但是,陕西高院认定,“一审裁定将人保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表述为提供担保,该表述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事情,远没有结束!
 
  既然是维持原裁定,那么,原裁定是什么?
  小编根据终审裁定书中提及的判决书号,并没能查找到相关信息。
  但是,看过今天的裁判书,大家应该明白两件事儿!
  一是,长安信托,只是涉及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中,贷款金额相对较小的一家公司。
  二是,此次的二审裁定,只是解决了管辖权的问题。至于,大家最关心的赔与不赔的问题,还是没有公开信息。
  参考: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这个轰动一时的案件,离结束可能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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