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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内蒙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云辉受贿、非法持枪案开庭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16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公安厅原副厅长赵云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云辉自2002年至2019年间,利用其担任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公安分局局长,包头市公安局副局长,兴安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内蒙古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44起,非法收受财物价值1864余万元。另外,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有价值697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与此同时,赵云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
  据悉,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该案将择期宣判。
 
 

  赵云辉简历

  赵云辉,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辽宁省辽阳人,大学(在职)学历,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7月至1978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矿区国营农场插队知青;
  1978年8月至1980年8月,内蒙古政法干校政法专业学习;
  1980年8月至198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刑警队技术员(其间: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班学习);
  1987年11月至199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法制处三科科员、副科长、科长,《公安法制》编辑部主任、主编;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处长;
  1998年3月至2002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2000年高配为副处级);
  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户政处处长;
  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东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5年12月至200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正处级,2009年1月兼任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任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副盟长、兴安盟公安局局长;
  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5年11月至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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