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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洲县农商银行分社主任诈骗91笔贷款4282万元 获刑15年



来源:陕西省高院  发布时间:

   担任子洲县农信联社(“子洲农商银行”前身)分社主任期间,苏某由于投资房地产开发、开办砖厂等经营项目投资失败,在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91笔共计4282万元。9月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陕西省高院裁定书,子洲农商银行原职工苏某犯贷款诈骗罪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串通涉毒人员、重症病人、刑满释放等人员进行贷款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苏某从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担任子洲县农信联社期间,通过万某、贺某等人联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为其充当借款人及担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请贷款信息资料,从子洲县农商银行总部审批贷款累计1520万元由苏某使用。苏某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榆林、西安购买房产,在子洲、横山、定边等地投资房产开发、开办砖厂、租地种植农产品等经营项目,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支出。由于投资失败,资不抵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欺骗他人为其充当贷款人和保证人,并违规操作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以弥补其亏损和贷款,直至案发。
  从2014年6月9日起至案发前,苏某利用其在子洲县农商行工作的便利,通过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备贷款和担保条件、没有稳定收入和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领导身份,以投资房产等生意名义,承诺由其还款、或承诺给申请贷款人发放贷款等方式骗取贷款人、担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贷款人、担保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骗取子洲县农商银行总部贷款63笔共计3150万元。
  其中,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苏某本人或通过万某等人纠集无稳定收入和无足够固定资产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牛某某、王某某等21人,通过虚构投资生意、贷款用途,并承诺自己还款,骗取以上人员信任充当贷款人,并指使上述人员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贷款信息向子洲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后苏某又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在隐瞒自己用款的情况下,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21笔,共计1050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苏某占有使用拒不归还至案发;
  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苏某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备贷款或者担保条件的涉毒人员、残疾人、白血病人、重症病人、刑满释放人、低保户等10人和多名没有偿还能力的农民互贷互保,并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骗取贷款16笔,共计800万元,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2月30日,苏某利用因生活、生产或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的贷款申请人高某东等人急于解决资金周转的心理,承诺只要联系好贷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下就可以发放贷款。后通过以上人员联系到贷款人和保证人后,在苏某指使下,分别以高某东等9人的名义申请贷款。苏某仍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用虚假的贷款合同,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贷款9笔,共计450万元,上述款项发放后,其直接截留使用,并未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而由其操作转移到指定账户占为己有,直至案发;
  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2月28日,苏某利用借款申请人栾某贝等人急于贷款的心理,以贷款发放后其使用部分贷款为条件,指使上述人员联系贷款人或保证人,并提供虚假贷款信息资料,虚构贷款合同,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最后以栾某贝等人从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获取审批贷款4笔,共计200万元,上述四人共使用35万元(均按期归还),苏某将其中165万元占为己有,直至案发拒不归还。
  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20日,苏某通过万某优等人联系或者自己直接联系,与万某某等20人相互串通后,与以上贷款人或者保证人合谋贷款审批后与以上人员共同使用,自己以第一责任人(主调查人)的身份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并指使上述人员虚构事实、提供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在子洲县农商银行营业部共同诈骗获取审批贷款13笔,共计650万元,苏某将其中436万元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其余214万元款项由万某优、蔡某强等19人获取,直至案发拒不归还。


  下岗后伙同弟弟继续非法获取贷款
 
  苏某因下岗失去了发放贷款的资格,为了进一步获取子洲县农商银行资金,利用其弟苏某某担任子洲县农商银行马岔分理处主任的职务和工作便利,通过同样的手段与苏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获取贷款28笔,共计123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支出,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苏某欺骗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任,以高某等17人的名义为其办理贷款手续,由苏某某参与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隐瞒骗贷情节后用虚假的贷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资产信息、经济收入、经营项目、虚构贷款用途等诈骗贷款17笔,共计743万元,贷款发放后由苏某某帮助转移支付至苏某指定账户被其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至案发;
  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6月30日,苏某、苏某某伙同借款人高某伟等人,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6笔,共计299万元,其中苏某获取209万元用于归还其债务或挥霍,其余90万元由高某伟等8人获取,其他均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6月18日,苏某、苏某某违规要求贷款人余某锋等人为其套取贷款,先后累计套取贷款5笔共计190万元,其中借款人余某锋等人共使用60万元(均已归还),苏某从中套取130万元拒不归还直至案发。
  综上,苏某利用其工作便利或苏某某工作便利在子洲县农商银行,实际诈骗贷款共计4282万元。其中,其利用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63笔3115万元(归还的贷款35万元已经予以剔除);其利用苏某某工作便利诈骗贷款共计28笔1167万元(归还的贷款65万元已经予以剔除)。
  2020年2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91笔共计42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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