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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乌海市鑫源通汽贸公司从建行乌海分行骗贷96次3441万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银行“内鬼”勾结汽贸公司,96次骗取国有大行3400多万贷款,还形成骗贷业务产业链……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位于内蒙古的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行乌海分行签约成为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业务商户,由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购车贷款人在建行乌海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在无真实汽车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车发票、首付收据、汽车保险单等客户资料的方式,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为客户在建行乌海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截止2014年,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为96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从建行乌海分行办理贷款3441万元,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360.48万元。
  更加离奇的是,上述业务竟然在当地形成产业。据刑事裁定书显示,该公司为攫取非法利益,以帮助客户骗取贷款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主要业务,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一定规模,造成了大量需要骗取贷款的人员“慕名而来”,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两年内骗取贷款96次,共3441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配件销售、代办汽车销售贷款等,法定代表人崔某1,实际控制人郭某。2012年8月始,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行乌海分行签约成为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业务商户,由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购车贷款人在建行乌海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
  2012年至2014年期间,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无真实汽车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购车发票、首付收据、汽车保险单等客户资料的方式为客户在建行乌海分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并以收取高额手续费、资料费、家访费、还款保证金等获利。被告人郭某、崔某1负责联系客户,被告人郭某、李某1、杨某1、张某共同伪造客户购车首付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单等资料。
  据上诉人郭某称,建行收取的12%的手续费和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1%-3%的手续费,剩下的部分钱款则交给申请贷款的客户。
  最终,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骗取银行贷款96次,骗取贷款金额共计3441万元,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3604823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崔某1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负责人,对公司骗取贷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李某1、杨某1、张某作为公司雇员,具体参与、实施骗贷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截止2020年4月7日,除78人还清购车贷款外,尚有18人未归还本金3604823元,且近三个月均未还款,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


  行贿多名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对申请贷款通常都有非常严密风控机制,为何就这么轻易地瞒天过海,逃过了银行内审人员的火眼金睛呢?这其中自然少不了不可告人的“猫腻”。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向多名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先后96次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诱发6名贷款人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3名银行工作人员受到银行内部处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骗贷在当地还被别人效仿,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一定规模。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攫取非法利益,以帮助客户骗取贷款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主要业务,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一定规模,造成了大量需要骗取贷款的人员“慕名而来”,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在抗诉理由中称,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应当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被告人郭某、崔某1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人和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单位骗取贷款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骗取贷款罪,郭某、崔某1、李某1、杨某1、张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郭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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