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县委书记、来宾市人大党组成员副主任谢大研受贿获刑10年
来源: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4月28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三方远程视频庭审公开宣判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忻城县原县委书记谢大研涉嫌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大研犯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6万元,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谢大研利用其担任忻城县县长、县委书记、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忻城县某石材公司、陈某华等单位或个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承揽、项目建设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56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大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谢大研受贿时间跨度较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极大妨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亦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鉴于被告人谢大研到案后能够坦白认罪,主动供述了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对本案的侦办起到重大作用,并通过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和主动预缴罚金,具有良好的认罪认罚表现,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大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三方远程视频庭审
本次宣判过程由审判长廖辉凯主持,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参与,并通过中国审判公开网全程直播。宣判结束时,书记员通过三方庭审系统将庭审笔录送至看守所审判室,法警现场打印交由被告人签字画押后带回。
谢大研简历
谢大研,男,壮族,1968年8月21日生,广西来宾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4.09—1988.06 广西桂林民族师范学校普通师范专业学习;1988.06—1989.01 广西桂林民族师范学校教师;1989.01—1993.10 广西来宾县人事局干部(其间:1989.09—1992.07 广西民族学院政治系行政管理专业学习);1993.10—1995.05 广西来宾县小平阳乡党委副书记、水泥厂厂长(兼);1995.05—1995.07 广西来宾县七洞乡党委副书记(其间:1995.05—1995.07 广西柳州地委党校第四期中青班学习);1995.07—1996.05 广西来宾县七洞乡党委副书记、乡长;1996.05—1999.03 广西来宾县七洞乡党委书记(其间:1996.08—1998.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3—2000.03 广西来宾县迁江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1997.09—1999.07 广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班历史与信息学系中国近代史专业学习);2000.03—2002.06 广西武宣县金鸡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02.06--2002.09 广西武宣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2.09—2004.04 广西象州县政府副县长;2004.04—2006.07 广西象州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6.07—2008.05 广西象州县委常委、副县长;2008.05—2009.04 广西来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党组成员;2009.04—2010.02 广西来宾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党组成员,市市政管理局党组书记;2010.02—2010.03 广西忻城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2010.03—2011.05 广西忻城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05—2016.05 广西忻城县委书记;2016.05—2016.06 广西来宾市委副秘书长(正处长级);2016.06—2016.09 广西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忻城县委书记;2016.09—2019.10 广西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忻城县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