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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54起 抓获嫌犯257人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

现场查获相关营业执照。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王丹 滕宇 供图

 
 
  4月7日,南宁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消息:近期,南宁警方以超强措施掀起强大攻势推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查快打”专项行动,从3月16日至4月6日22天时间里,全市公安机关共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257人,破获案件54起,缴获手机169台、银行卡67张、手机卡29张、营业执照91张、法人印章53枚、公司印章244枚等涉案物品一批。针对其中查破的贩卖对公账户和电话卡、手机卡等案件,南宁警方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电诈”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的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抗疫同时,持续严打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以来,南宁市公安局根据统一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持续严厉打击各类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查处一大批涉疫情诈骗违法犯罪案件,为疫情防控打造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3月16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出现的新动向,南宁警方迅速掀起强大攻势,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查快打”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以刑侦支队牵头,多警种、多部门合成作战,各分、县局跨辖区联动,按照研判线索——循线调查——打击收网——集中整治的循环运作模式,全天24小时在线展开行动。
  为了确保取得“快查快打”时效,每天21时,工作专班都组织召开线索研判推进会,执行线索不过夜,线索“一拉必破”,日日有战果,实现了95%以上线索在3小时之内得到核查并有进展。
  同时,针对诈骗分子利用国外购买回国机票紧张的情况,在QQ上冒充在国外工作或求学人员,以帮忙购买机票为由诈骗其在国内亲友等近期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南宁警方“快查快打”工作专班全力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查深挖,及时破获了一批案件。今年1月以来,南宁警方已抓获冒充好友以买机票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共39人,破案26起,涉案金额约76.5万人民币,缴获涉案物品一批。
 

  南宁警方抓获"电诈"嫌疑人257名 曝光典型案例
 
 
嫌疑人指认现场。广西新闻网通讯员 王丹 滕宇 供图
 


  重点打击,斩断贩卖对公账户等“电诈”违法犯罪源头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南宁警方发现,贩卖对企业公账户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于是立即开展重点打击,斩断截断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
  据警方负责人介绍,为了让受害人更容易相信自己,近来不法分子打起了对公账户的注意,因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相比于个人账户,对公账户不仅欺骗性更强,转账金额也更大,所以越来越受到不法分子“青睐”。
  不法分子贩卖的对公账户,其实是“对公账户套装”,包括对公银行卡、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对应网银U盾、银行预留手机卡等,一套可贩卖数千元。
  此次专项行动大力打击整治非法贩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活动,共抓获非法贩卖对公账户的嫌疑人161人,缴获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一批涉案物品。
 

  【南宁警方近期查处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一、贩卖对公账户被依法查处案例

  案例一:
  江南公安分局经大量调查,发现涉嫌违规办理、贩卖对公账号并非法获利的嫌疑人农某的藏匿地点。经伏击守候,3月18日,江南分局在江南区那洪大道一出租屋内将嫌疑人农某抓获。经审讯,嫌疑人农某交代,其打听到办理公司账户出售不仅有利可图,操作还很简单,于是用自己身份证注册4家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并进行贩卖违法获利4000元人民币。目前,嫌疑人农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案例二:
  江南公安分局针对贩卖对公账号违法犯罪进行大量调查,经伏击守候,4月2日,在江南区亭洪路某小区抓获嫌疑人凌某书。据凌某书交代,他无意间看到一张广告卡片上写凭身份证信息可轻松获利,立刻联系对方后,按照对方提示用其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账户,获利1800元人民币。
  目前,嫌疑人凌某书已被公安机关以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良庆公安分局快速出击,于4月2日在良庆区那马客运站抓获涉嫌贩卖对公账号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康。次日,在兴宁区长堽路抓获其同伙黄某胜。经查,自2018年8月起,黄某康以自己名义开设了三家公司,并把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和U盾卖给了“友仔”黄某胜。非法得利后,两人结伙寻找目标对象,多次利用他人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和U盾等,后倒卖给“上家”,非法获利数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良庆分局加强对线索的研判深挖,于4月3日在良庆区银海大道抓获梁某航、黄某华。经查,梁某航利用其公司法人代表的工作之便,拉拢黄某华共同协助梁某安(已抓获)开设多个对公账户,后又牵线贩卖给“上家”,分别获利数万元。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案例五:
  3月24日13时许,西乡塘分局在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成均村将涉嫌买卖多个对公账户犯罪嫌疑人曹某龙抓获,经审讯,曹某龙如实交代了其买卖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事实。2019年9月份,为了牟利,其与同伙“瘦子”从玉林来到南宁注册办理了5个虚假公司,利用注册的5个公司到银行开通5个对公账户,并将其办理的5个公账户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瘦子”。目前曹某龙已经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
  4月3日,西乡塘分局在北湖北路抓获韦某廉,随后在其出租房内搜出七套他人办理的对公账户以及各类印章、文件若干。经审讯,韦某廉供述其本人以自己身份在银行办理五个对公账户,并将该账户一并卖给一名外号为“森哥”的男子,“森哥”还指示其帮寄两箱他人名下的十几套对公账户到广东省。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案例七:
  3月26日12时,南湖公安分局经过大量调查,在西乡塘区某小区抓获嫌疑人叶某瑜。经讯问,嫌疑人叶某瑜称因父亲做手术需要用钱,其从网上看到广告称注册公司可以获利的信息,就按对方要求在南宁市青秀区注册了三家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的对公账户,随后将所有材料和物品全部交给对方,获利三千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八:
  4月3日,南湖公安分局在青秀区抓获涉嫌贩卖对公账户的犯罪嫌疑人贤某。经审讯,贤某供述其于2019年12月自己通过他人介绍,将以自己名义注册的公司及对公账户贩卖给他人,获利2000元。目前南湖分局已对嫌疑人贤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破获机票类“电诈”案例

  案例一:
  2020年2月29日,山东省东营市梁某(化名)收到同学发来的邮件称更换QQ号。梁某添加了该位同学的新Q号后,对方请梁某帮忙联系“机场经理”帮忙购买机票,转账10000元后发现被骗。“快查快打”工作专班经大量调查获知嫌疑人在宾阳县一带活动。宾阳县公安局经大量工作,于3月22日在宾阳县邹圩镇长安村委抓获涉嫌机票诈骗的嫌疑人黄某等7人,缴获手机10部,银行卡11张。经审讯,该伙嫌疑人对冒充QQ好友以购买机票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核实该伙人涉嫌作案8起,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二:
  2020年3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陆某(化名)QQ收到其在国外留学的学生信息,称国外暂时无法购买机票,请求陆某帮忙联系“机场经理”订购机票,陆某按照“机场经理”提示操作付款,后联系学生发现被骗,共被骗79000元人民币。“快查快打”工作专班经大量调查获知嫌疑人在宾阳县一带活动。宾阳县公安局经大量工作,于3月27日在宾州镇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阮某,现场缴获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述利用QQ冒充好友以帮忙订购机票为由诈骗79000元的犯罪事实,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警方提醒,买卖、租借银行账户、电话卡涉嫌违法犯罪
 
  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仍不了解买卖、出租、出借对公账户以及电话卡、银行卡等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牟利。
  据警方负责人介绍,实名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提供给诈骗人员使用,只要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警方将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南宁警方正加大力度打击贩卖“两卡”、对公账户违法犯罪,发现一起,坚决彻查打击一起,绝不手软。警方负责人就此发布提示,这类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被依法惩处,切勿因小利误入歧途!
 

  提示一:贩卖“两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明知买卖“伪实名”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示三:以下情形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提示四:贩卖对公账户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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