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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被公诉



来源:白山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培柱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私自设立账外资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刘培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全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知纪破纪,执法违法,将行政执法权变成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私欲极度膨胀,与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培柱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培柱简历

  刘培柱,男,汉族,1960年10月出生,吉林长春人,1979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1992年10月,任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局长;
  1995年5月,任长春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4年2月,任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04年12月,任吉林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2005年1月,任吉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2008年3月,任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2年2月,任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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