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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阳泉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志刚被开除党籍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志刚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礼金,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住房供家人免费居住,由他人出资注册开办企业;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为陈鸿志涉黑犯罪集团所属企业案件诉讼提供帮助;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干部选拔任用、司法诉讼和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王志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志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曾与王志刚同事、在2012年5月起担任山西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正厅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刘冀民已于2018年12月通报被查。
 
  而在2019年5月的“双开”通报中,刘冀民被指违反政治纪律,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他人材料并大范围投递,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接受下级单位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为亲属介绍代理案件谋取利益,收受礼金,违规在银行入股并分红;违反工作纪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司法案件审判、执行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犯受贿罪。
  自2018年5月起,除刘冀民、王志刚外,山西省高院已有专职委员关中翔、技术处原副处长白迎唐、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崔杰先后被查。其中,白迎唐、崔杰均已被“双开”,两人被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因个人诉求未能如愿,挟私泄愤,造谣生事,共同捏造举报内容诬告他人,多批次、大范围投递举报信件,严重损害他人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王志刚,男,汉族,1955年8月生,山西太原人,大学学历,1972年2月参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2年10月,任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5年7月,任太原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2000年1月,任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2003年7月,任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4年7月,任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8年11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09年5月,任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2年8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2012年9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4年8月,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员;
  2015年11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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