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受贿贪污获刑6年
来源:乌海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王东伟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东伟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和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催要工程款、补偿款、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万余元。2010年、2017年,王东伟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和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多次虚列支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虚列支出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鉴于王东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前主动向部分行贿人退还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779万余元,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剩余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25万余元、贪污款81万余元,避免、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东伟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东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受贿超千万内蒙古赤峰市委原副书记王东伟获刑6年王东伟,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9年1月,王东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向自治区纪委监委自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月,王东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1985.03—1987.01 内蒙古工学院化学工程系无机化工专业学习1987.01—1989.09 伊克昭盟化工研究所工人1989.09—1994.12 伊克昭盟化工研究所新街化工厂副厂长、党支部书记、厂长(1990.04—1992.04 内蒙古工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1994.12—1995.08 伊克昭盟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1995.08—1997.11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旗人民政府副旗长1997.11—2000.02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旗人民政府副旗长2000.02—2002.04 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外贸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02.04—2004.09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外经贸局党组书记、局长2004.09—2006.11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经委党组书记、主任2006.11—2010.09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2006.09—2009.07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10.09—2011.08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2009.11—2011.07 清华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专业学习(2011.07获管理学硕士学位))2011.08—2014.10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2014.10—2016.07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盟委委员、副盟长2016.07—2019.0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中共赤峰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