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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黑老大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唐浩曾受贿是其保护伞 要求回避



来源:重庆大足区法院  发布时间:

   戏剧性!重庆“黑老大”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为保护伞

  “黑老大”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是自己的“保护伞”,这戏剧性一幕近日出现在重庆大足区法院庭审现场。据媒体报道,事发11月18日,大足区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被告人尹光德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唐浩是其保护伞,申请唐回避。
  到底是“黑老大”法庭上血口喷人,故意陷害公诉人?还是案件另有隐情?毕竟,当庭叫冤、翻供的情况常有,但是直接指认站在公诉席上的检察官涉黑的,实属罕见。
  更吊诡的在于,审判长在休庭20分钟后宣布继续开庭,受到指控的唐浩仍担任第一公诉人,在法庭上继续对尹光德进行讯问。至于唐浩是否应该回避,审判长则表示,“如尹光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明确的回避理由和事实,法院将其提交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唐浩是否回避。”
  媒体报道后,审判长继续开庭审案的做法引发争议。在中央明确了司法改革必须以“庭审”为核心后,法官就不再是“消极吃菜”的角色,而是要在整个公诉程序中成为枢纽,不满足于消极地裁判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还得真正发挥“法庭国王”的作用。
  首先,从尹光德的当庭指控来看,提供了一些案件的线索、初步证言,并非全然无中生有。对于这些“犯罪线索”,法庭不能以自己是在“审你的案子,少说别人的问题”为由不予受理。
  法庭上,尹光德称唐浩为“浩哥”,常一起唱歌娱乐,曾共同和一名谢姓歌手拍照留念。“他帮忙协调关系,磋事情,我送过他现金一万多。”尹还表示他的公司股东可以作证,“你安排人来做业务,其他股东没同意,你认为我事情没办好。”从这段“控告”来看,唐浩可能涉及受贿等违法犯罪。
  按《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规定,接受公民对公职人员犯罪的举报,是一切司法机关的职责,哪怕不在自身管辖范围之内,也应该先接受投诉,再转向有权机关。
  法庭该如何处置“现场举报”?按一般的流程,法官应该初步审查举报情况,包括受贿具体的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据,如有明确指向的,可以暂停庭审,不能只是“搁边上”;如果没有清晰的指控,则可继续庭审。当然,如果举报不实,那么尹光德就涉嫌“诬告陷害罪”,属于“罪上加罪”,应该由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重新起诉。一码归一码,尹光德举报检察官涉腐败犯罪,并不代表自身无罪。
 
 
 
  2018年8月7日,重庆市,机关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在场镇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海报
 
 
  其次,受到当庭举报的唐浩检察官是不是应该回避?应该由谁来决定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可见,提出回避是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决定是否回避的权力,不在法庭上的法官,应该由法官通知检察院来决定。
  所以,审判长“如尹光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明确的回避理由和事实,法院将其提交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唐浩是否回避”的当庭表态是合法的。但在休庭20分钟后依然要求“继续开庭”,仍由被指控为“保护伞”的检察官继续讯问被告人,这种“赶工”就值得商榷了——
  如果之后唐浩检察官被确认需要回避,检方还得另外指派公诉人、另走开庭程序,那这一段的公诉程序相当于“白走了”;
  另外,被告人“口头”提请回避,也是法定回避程序,不必等到事后提出“明确的回避理由和事实”,光是收过1万元钱这一指控本身,就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所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而应启动回避的法定条件了。
  总之,“黑老大”当庭指认检察官是保护伞这个指控本身,就在程序上足以动摇审判正当性——虽然还要做出事后的核实,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埋头赶路”,显然不太合适。
  2019年9月22日,北京,“扫黑除恶,净化社会,构建和谐,创建平安”标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好在,重庆市委政法委19日下午公开回应称,市扫黑办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调查工作。而据财新网报道,原计划进行的第二天庭审也已经中止。暂停一下等待戏剧性指控的初步审核、等待检察院对回避申请的回复,这样的庭审才可能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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