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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20部门联手整治抄袭剽窃、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等科研失信行为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

   20部门联手整治科研失信行为

  “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今天,一份名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在科技部官方网站公布,其中明确写入了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10条处理措施。
  这份文件由科技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个部门共同发布,已由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了明确处理措施外,文件还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出了具体界定,明确了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职责分工。
  该文件明确,“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若发生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此外,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等等。
  至于处理措施,具体表述为: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其它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还规定了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时限: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9日,科技部网站公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被列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一并被列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还包括: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这份文件由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从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保障与监督等方面,明确了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
  《规则》所指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
  《规则》指出,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科研诚信案件又将作何处理?《规则》明确了10条处理措施,分别为: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其他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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