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厅长许学民1204万余元来源不明一审获刑16年
来源:吴忠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8月1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许学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8月1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许学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许学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许学民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公路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2万余元、美元5万元。截至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学民个人及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1204万余元,被告人许学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学民个人及其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判决。8月1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厅长许学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许学民,男,汉族,1962年1月生,陕西宜君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学博士。1980.09--1984.08 西安公路学院公路系桥梁与隧道工程专业学习1984.08--1991.06 自治区公路勘测设计院技术员1991.06--1997.01 自治区公路勘测设计院勘测队副队长1997.01--2003.07 自治区公路勘测设计院总工程师2003.07--2004.04 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2004.04--2005.02 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2005.02--2006.03 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2006.03--2007.03 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07.03--2011.03 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局局长(2004.03--2009.11 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结构工程专业学习)2011.03--2012.02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委委员2012.02--2013.01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副厅长2013.01--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党委书记十二届自治区党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