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滨州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声受贿1139万元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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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中院原院长吴声受贿案一审:受贿1139万
图片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2019年9月1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声受贿一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吴声,男,汉族,1960年8月生,山东莘县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履历1977.08——1978.09,莘县单庙乡下乡知青;1978.09——1982.07,泰山医学院医学专业学习;1982.07——1989.05,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1989.05——1990.05,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1990.05——1992.06,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副主任、助审员、副科级审判员;1992.06——1998.09,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正科级审判员;1998.09——2000.0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副县级审判员;2000.01——2003.1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其间:2001.09——2003.07,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班学习);2003.12——2006.06,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县级)、党组成员;2006.06——2011.1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县级)、党组副书记(其间:2003.09——2006.07,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11.12——2012.02,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党组书记;2012.02——2014.01,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14.01——2019.04,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原十三届莱芜市委委员,原十三次莱芜市党代会代表,原十七届莱芜市人大代表。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声利用担任原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司法技术处处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诉讼、协调贷款、就业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9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吴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