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迥然不同:青岛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远作出了旗帜性的判决 赢得了多方赞誉
田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专挑超市的过期食品购买,随后拿着购物小票,以维权的名义向超市索要钱财。久而久之,超市工作人员都认识了这位“常客”,只要田某出现,无需再有过期食品的购买小票,超市工作人员就“自觉”给财物。田某这种行为,还是正当维权吗?
有人将“职业打假人”比作市场的“鲶鱼”,客观上改善了消费环境,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现象,成为褒贬不一的话题。
“职业打假人”专挑过期食品
8月29日,杭州经开区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案件通报,通报显示,田某曾经是一名食品企业处理纠纷投诉的工作人员,2016年起,他开始了其“职业打假”之路,每天的工作就是逛超市,寻找超市售卖的过期食品。一经发现立即下单购买,随后便拿着购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款,少则数百,多则上千。而超市一方,一般则会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田某的要求。当然,也有超市怀疑是田某夹带的过期食品,而不予赔偿,后由工商部门出面协调,甚至还有闹到法院诉讼的情况,给超市带来了巨大困扰,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田某的足迹遍布了杭州各大超市,经过多次实践,也发现了规律,知道哪些区域容易找到过期的或临近过期的食品,且屡试不爽。久而久之,田某成了各大超市的“老顾客”。在“维权”成功数次后,超市工作人员已对这位老顾客十分熟悉,只要田某出现在超市,工作人员就知道有人要来“找茬”了。
在经历多次的“工商介入”、“媒体曝光”、“法院诉讼”的威胁之后,田某的出现给超市带来的不仅仅是困扰,更多的是形成了一种对打假行为的恐惧心理。在各大超市“混脸熟”后,不再需要寻找超市内的过期食品,狡猾的田某或以借钱为名索要钱财,或直接索要坚果礼盒、年货,超市人员都会迫于压力而答应。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了“包店”,要求超市人员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费用,超市一方为求安稳,被迫答应田某要求。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田某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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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李璐表示,田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消费目的购买物品,也非单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赔偿,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再是一般维权,而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打假人”身份尴尬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以12副假冒索尼耳机开始他的打假人生。这一年,是职业打假人的元年。2016年是一个分水岭,从这一年开始,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恶意打假人”,而且各种质疑声音不断增多。
2017年年底,著名打假人王海买了“六个核桃”,喝了以后认为自己没变聪明,将生产商和代言人陈鲁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货并赔偿500元。2018年1月该案终审判决,王海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当年,王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前几年每年开支400万,2017年可能会亏。
最高法的一次发文,也代表了其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2017年5月,最高法办公厅下发了对工商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下称《答复意见》)。其中虽肯定了职业打假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但也指出,“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答复意见》指出,“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即便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3月就有一份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书出名了。据法制日报报道,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因态度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终审法官孙志远被认为作出了旗帜性的判决,赢得了多方赞誉。
这份判决书虽然仅有5000多字,但却对“知假买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等作出了明晰论述。
判决书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其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判决书分析指出,即使购买生活资料的人是职业打假者,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打假是好事,法律规定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同样点赞这份判决书,并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论调予以批驳。“在机构改革背景下,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合并、人员缩编,市场监管很难保证做到实时、严密、全覆盖,这时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补位作用。”王范武说。
在王范武看来,杜绝打假人牟利,最好的途径是解决制假售假乱象。从逻辑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知假买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绝不能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