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韩英珍等五人受贿、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7月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商务厅原巡视员韩英珍等五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韩英珍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韩英珍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英珍担任吉林省商务厅副厅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延边久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史忠毅及二人朋友被告人赵胜一,通过史忠毅虚构三个境外投资项目予以申报,赵胜一从中沟通协调,再由韩英珍负责保证项目通过审核的方式,先后三次骗取2013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2015年、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550万元。按照三人约定韩英珍分配专项拨款的50%,史、赵二人分别得25%的比例,韩于事后分得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89,866.00元)、人民币125万元,另有人民币100万元暂存于赵处,其余款项被史、赵二人分得。
时任珲春市商务局局长被告人崔林,明知久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接受韩英珍及史忠毅朋友王某某请托,指使该局分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初核工作的时任副书记被告人刘汝林,两次违规将久源公司2015年、2016年度申报项目上报,致使该公司成功骗取两个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人民币450万元。
2012年4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韩英珍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并分管多个外贸业务处室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许可证办理、外贸专项补贴资金审核等方面,为海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谋取利益,先后25次收受相关公司人员贿赂,收受人民币162万元;美元7万元(折合人民币435 396.00元)、欧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0 969.5元)、宝珀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1,916.07元),合计人民币2 198 281.57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英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韩英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韩英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认罪悔罪,所贪污赃款已全部上缴,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英珍多次收受多人贿赂,数额巨大。鉴于韩英珍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调查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结合其所受贿赃款已全部上缴,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商务厅原巡视员,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韩英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韩英珍简历
韩英珍,男,朝鲜族,1957年4月出生,吉林龙井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1998年5月,任吉林省延边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
2000年3月,任吉林省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2001年2月,任吉林省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兼庙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1年4月,任吉林省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2001年8月,任吉林省和龙市委副书记;
2001年9月,任吉林省和龙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2002年3月,任吉林省电子集团副总经理;
2003年12月,任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助理巡视员;
2004年4月,任吉林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
2006年4月,任吉林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6年4月,任吉林省商务厅巡视员;
2017年5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