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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丘、寿光、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市长聂作坤受贿2225万余元被公诉



来源:菏泽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

  4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当天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受贿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作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25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聂作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聂作坤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披露的消息,本案25笔受贿事实中,19笔事实的行贿人是企业老板,占受贿数额的78.11%,其中数额最大、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受贿犯罪的行贿人均是企业老板。这些企业老板为了谋取私利,长期经营与聂作坤之间所谓的友情,投其所好,有的借购置房产、装修房屋而拉拢感情,有的抓住其爱好摄影送给高档相机、名牌镜头,有的干脆赤裸裸的送现金、送黄金,其下属为了职务提拔、调动工作,也通过企业老板打招呼、求照顾,进行利益输送,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曾经的烟台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聂作坤

  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从民办教师、公安基层

到公安局长、副市长

他从未想到

自己的仕途会止步于菏泽

  今天,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烟台市公安局委员会原书记、公安局原局长聂作坤涉嫌受贿罪一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从左至右分别是任孔全 、宋林、王磊、丁心

 

  受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孔全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宋林、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王磊、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主任科员丁心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员额检察官杨红光、吴娜全程指导。


  案件回顾

  违纪被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2018年8月31日,烟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2018年11月,经中共山东省纪委批准、山东省监委对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聂作坤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侵占非本人经管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工程项目承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聂作坤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聂作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免去职务: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聂作坤的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依法逮捕:2018年12月,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聂作坤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2019年1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聂作坤(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中共烟台市公安局委员会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聂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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