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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布时间: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12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其中包括: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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