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16人从海上偷运入境走私柴油67次偷税7000多万元获刑
5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许某夏等16人走私柴油一案,其中,被告人许某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被告人杨某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另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万至3万不等。
据温州法院5月23日通报,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许某夏雇佣陈天某等人驾驶油船,先后共4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92万余元。
2017年6月至7月,许某夏、赵某与杨某进共谋合股走私柴油,雇佣多人分工合作。夏某军、黄某林、陈某武等人负责码头过驳事宜,许某向走私柴油上家支付货款,郑某美负责记账,联系陈春某销售部分走私柴油、获取货源,陈天某、周某宗、陈某金等人驾驶油船先后共19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2517万余元。
2017年6月至8月,许某夏、杨某进共谋合股走私柴油,雇佣多人分工合作。姜某林负责维修船只、码头过驳,许某向走私柴油上家支付货款,郑某美负责记账,黄某林负责油罐车过磅,沈某年驾驶小船过驳柴油,陈建某负责望风、联系油罐车司机、安排人员拉油管,陈某武负责接送船员、给客户驳油、押车等事宜,联系陈春某、许某仁获取部分货源,联系陈春某销售部分走私柴油,陈某乞(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油船先后共40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4450万余元。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夏、赵某合谋共股走私柴油,许某向走私柴油上家支付货款,陈天某、陈某金、周某宗等人驾驶油船先后共4个航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39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夏等16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其中,许某仁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巨大,其余被告人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