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曝诈骗案 2.88亿存款无法兑付
来源:萧山日报 发布时间:
[摘要]一年多前,16位来自萧山、杭州、宁波等地的存款人,把高达2.88亿元巨额资金存入中国工商银行甘肃支行,如今竟然无法从银行兑付。这是又一起令人震惊的高息揽储引发的金融风险大案!一年多前,16位来自萧山、杭州、宁波等地的存款人,把高达2.88亿元巨额资金存入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临夏东乡(县)支行,如今存款到期超过一个多月,竟然无法从银行兑付。“当地警方把我们的存款全部冻结了。”11月6日晚,萧山及周边的4位储户向萧山日报记者反映。高额贴息,萧山李先生赶到甘肃办定存“我是听‘朋友’介绍,才把1000万元现金存入这家银行的。”萧山储户李先生说。这位发型时尚的年轻人,是16位存款人中最年轻的,约30岁。他继承父业经营着一家外贸公司,公司生意做得不错。手中有了闲钱,为了更好地理财,就参加了异地高息揽储。所谓的“朋友”其实就是资金掮客,专门在银行、企业与存款人之间做资金中介业务,从中收取佣金。经“朋友”推荐,2014年9月,李先生专门赶到千里之外的甘肃省临夏自治州东乡自治县,在当地县工行柜台办理了100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手续,约定年息3.3%。他把存单拍成照片,通过微信上传给对方。约一个小时后,有人把40多万元贴息款全部打入他的银行卡。贷款诈骗案发生地——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临夏东乡(县)支行两次拿回本息后,赵先生对“介绍人”十分信任另一位姓赵的储户是存款人中年纪较大的一个,已经70多岁,来自杭州,也存入1000万元。“对方要求起步资金1000万,贴息4.3%。”他说。此前,赵先生每年有闲钱通过“朋友”胡某介绍,在不同地方的金融机构参加贴息存款,并顺利拿到本金及利息。最少的一次存入200万元,最多一次存入600万元,在享受正常银行定期利率的基础上,再分别贴息3.5%和4.4%。两次拿到本息后,他对胡某十分信任,这次凑足1000万元,于2014年9月28日到东乡县工行办理一年的贴息定存。其他两位存款人郑某和林某,也分别在东乡县工行各存入1000万元。东乡自治县经济并不发达,离省会兰州有两个多小时的车程,公路沿线到处是荒芜、干燥的山坡土丘。“东乡县工行的门面很小,营业场地也很拥挤,看上去像个储蓄所。”一位萧山的储户说。当初去这家银行办理存款时,他心里曾有过一丝疑虑。经不住资金掮客反复劝说,而且银行愿意为他开具《存款证明书》,最终他才存了钱。除了萧山,这些储户来自浙江、上海、安徽各地据记者统计,还有萧山籍缪某和翁某也分别存入1000万元,其他9位客户分别存入少则1000万,多则2000万、3000万或4000万元的本金,累计存入总额度为2.883亿元。这些储户来自浙江、上海、安徽各地,其介绍人即资金掮客也来自各个不同地区,并非同一个人。“工商银行是家响当当的大牌国有银行,我们感觉把钱存在那儿是非常放心的,怎么也想不到会出这种事?!”四位储户异口同声地表示。2.88亿元存款疑涉骗贷案被冻结从今年9月底起,甘肃东乡县警方通过电话告诉他们,这些存款疑因涉及东乡县工行“9·26贷款诈骗案”被全部冻结,要求他们在当地附近的公安机关做笔录,他们起先以为是诈骗电话,根本不当回事。后来,东乡警方派人来到浙江,通过当地警方分别约见16位存款当事人,调查他们这些巨额存款的来源与去向,他们才如梦初醒。“9·26贷款诈骗案”大致的经过是这样的:1、当地一家大型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魏某,先以高额贴息的方式吸引浙江等地储户到东乡县工行存款3.12亿元。2、然后勾结银行高官骗贷。3、多个资金中介人从中层层拿到数额不等的佣金,远高于存款人的贴息幅度。4、魏某组织有关人员伪造上述存款人的大额存单,再以假存单作质押,向银行骗得巨额贷款。据当地银行人士透露,质押贷款一般为存单面额的9折,以此测算,骗贷额约2.7亿元。此外,魏某还涉及从兰州银行、当地农行等机构骗贷,累计金额可能高达15亿元左右。按照规定,存单质押必须经存款人出示原件,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在银行的监控录像下签字确认。但在银行内部人员的配合下,这些严格的程序形同虚设。魏某等人串通银行内部人员,伪造储户存单、户口本、《结婚证》,编造储户家庭信息,伪造储户的签名,成功向银行办理多笔假存单质押贷款。为了操作上更加简单、方便,他们还把年过七旬的赵某等已婚存款人直接改成“未婚”,这样免得多人签名。据储户反映,那些伪造的存单,与真实的存单唯一的区别在于“少了一个经办人的私章”,存单上如金额、姓名、编号、存款日期等都完全相同。“警方已经抓捕了一批人,包括银行负责人、客户经理和贷款企业法人代表魏某及参与伪造单证的相关人员等。”东乡县工行负责人介绍说。巨额存款能否归还?目前,储户们最担心的是本金安全问题以及何时能取回存款。办案民警在回答储户关于为何要冻结他们的存款时,声称:“我们冻结的是银行的涉案资金。”记者看见东乡县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复印件上写着:中国工商银行临夏东乡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请予冻结犯罪嫌疑人某某某(为储户名字)的下列财产:类型:诈骗涉案资金。冻结时间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东乡自治县公安局向当地银行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复印件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立洲分析认为,警方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冻结储户资金,是完全合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