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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陆宁福违纪违规办案被责令辞职开除党籍



来源:政事儿  发布时间:
  林小楠案件”受关注,检察院回应
 
  1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建平,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市纪委驻检察院纪检组长何国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春接受当地媒体专访,就近期网络上反映的林小楠受贿案进行回应。
 
 

  宁德市检察院首先回顾了林小楠案件的基本情况:
 
  该案是由宁德市纪委于2016年9月6日以林小楠涉嫌严重违纪予以党纪立案“两规”调查,于12月4日以林小楠涉嫌犯罪移送我院依法处理。我院于当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6月5日对被告人林小楠涉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林小楠在2010年至2016年上半年担任福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用地申请、征地拆迁、资金补助、工程款拨付、协调银行贷款、免除税收处罚款、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范子明等个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33万元。2018年11月1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小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林小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关于被告人林小楠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我们在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中都有阐述,一审判决书也有详细体现,这里不再重复。


  针对网上关于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办案的问题,宁德市检察院称:
 
  网上反映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办案被录音的情况是有的。辩护人于2017年7月25日庭前会议上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其中包括我院部分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林小楠弟弟林小华手机通话、取证过程的录音。我们得知情况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经调查,陆宁福、吴成钿、吴旭铃、刘经斌等四人根据林小楠关于赃款由林小华保管的供述内容,在向林小华调查赃款去向的取证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情形:1.违反政治纪律。陆宁福等人办案期间与当事人、特定对象接触时,信口开河、妄议乱论,丧失了原则立场,突破了纪律底线。2.违反廉洁纪律。在赴厦门调查取证期间,陆宁福等人违规接受林小华主动提供的多次吃请、车辆接送等,陆宁福还收受了两盒马头岩肉桂、一罐宁夏黑枸杞、四个玻璃水杯。3.违反办案纪律。陆宁福等人发现林小华提供的实物、票据凭证等细节,与其前期交代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多次与林小华交流商讨,调整赃款去向,并依此制作询问笔录。4.违反工作纪律。陆宁福等人在承担司法办案任务期间违规饮酒。
  对此,我们立即启动了追查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给予陆宁福撤职处分,按程序免除检察员职务,退出违纪所得和相关违纪消费的费用,责令辞职并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吴成钿撤职处分,按程序免除助理检察员职务,退出相关违纪消费的费用,责令辞职;给予吴旭铃撤职处分,按程序免除检察员职务,退出相关违纪消费的费用,调离办案部门并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刘经斌党政纪警告处分,退出相关违纪消费的费用,调离办案部门;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反贪局原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事后,我院就陆宁福等人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向林小华及其胞姐林小娟进行了告知。
  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绝不袒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责令我院严肃整顿、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规范司法。同时,省检察院将陆宁福等人违纪违规办案行为进行通报,并引以为戒,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纪律教育活动。我院自2017年9月开始,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坚决杜绝各种违纪违规办案,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对此,宁德市检察院回应称:
 
  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为此,在核实陆宁福等人违纪违规行为后,我们立即更换办案人员,对案件重新审核和补证。同时,撤回了陆宁福等四人在调查赃款去向过程中违纪违规办案所取得的证据,确保现有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院吸取教训,在继续办理本案过程中,本着依法公正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好人,也不会因为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而放弃职责、放纵犯罪。在更换承办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中,10名证人对行贿事实均予以确认并详细证实行贿细节,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93万元,询问地点和过程依法规范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名行贿人翻证,涉案金额人民币20万元,经全案审查,翻证理由不能成立;1名行贿人身处国外无法核证,涉案金额人民币20万元,但结合审查其原有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可以采信其原有证言。我院还通过询问其他相关证人、调取相关书证,进一步证实了林小楠受贿事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审理确认,起诉指控依据的证据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宁德市检察院最后表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我院个别检察人员违纪违规办案进而损害司法公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我们真诚向社会各界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欢迎和感谢社会各界继续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虚心接受,并不断努力提升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凤凰网评论
 
  这么一起严重的涉嫌陷害前市长的案子已经被披露,得到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而且,所公布的录音证据属于真实性较高的客观证据,甚至陆宁福已被开除党籍,没有藏着掖着的理由。
  近日,宁德反贪风暴录音的“3万字文”刷屏了。饶是当下这个“快阅读”时代,“3万字文”曝光的司法腐败、伪证陷害官员的疑云,仍像浓雾一样让人透不过气来。
  虽然有网友高呼离奇程度超出了编剧的想象力,情节并不算多么复杂:42岁的林小华的哥哥林小楠,曾担任福建福安市市长。2016年9月5日,林小楠因涉嫌受贿764万元“接受组织审查”。11月21日,林小华来到检察院所指定的地点——福州市龙峰宾馆谈话,他用手机录下了办案内幕。按照专案组人员的说法,林小楠曾交代,670万元“贿款”交由林小华保管,于是要求他交代贿款用途。林小华表示没有拿过这笔钱,办案人员就对其人格侮辱,然后包着被子对其殴打,导致他满头满脸都是呕吐物,甚至还将他按在马桶里溺水。之后,林小华被辗转关押多地,被迫做出伪证笔录,承认拿过670万元贿款,办案人员还授意他“落实”证据和退赃:部分钱借给了自己的朋友、买了金条、买了茅台酒。最后他通过电子转账,将不存在的“赃款”退还到指定账户。
 
 
  甚至在录音当中,“做笔录”的检察官吴成钿,直接向时任宁德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陆宁福请示,证言怎么编得“含糊一点”?最终两人“商定”让林小华供认:一个四川人姓陈,在厦门做生意,喝茶认识的,把三条金条卖给他……本该严肃的证人证言录取工作,变成刀笔吏“编剧本”,看似荒诞,背后却有关一位公民的清白。
  录音当中,案件甚至已经荒唐到了由当地检察官一手来“导演”证据的地步,明知道贿款的用途是办案人员自己编的,还要求家属弄来茅台酒、弄来金条(点名不要有编号的建行金)“摆拍”。
  在这份录音当中,很难看到现代法治体现之下司法官员的奉法敬业,当事检察官没有依照无罪推定原则,查明事实,打造证据链,而是闭门造车地构陷罪证,法律和事实完全沦为他手中的橡皮泥。
  本案中,陆宁福是活灵活现的刀笔吏:做人也是他,做鬼也是他。一会儿对于林家惺惺作态,“小楠没钱,我们都很了解”、“早知道今天要办这样的案子,我当年就不会学法律”、“你很不容易,这些交给纪委的钱都是你自个打拼出来”,一会儿怒目狰狞,“弄死这个,弄死那个”、“哪个敢翻供”。
  更值得警惕的是,陆宁福处处打着省纪委幌子,将自己的违法施恶,全都推到省纪委。他们动辄称:“这是省纪委定的调子,谁敢翻案”。事实是否属实,尚不得知,但如此妄为,需要有关部门澄清。
  反腐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以法治保障反腐的成果,以反腐促进法治的廉洁。反腐是堂堂正正的事业,容不得酷吏的“高级黑”,更要谨防这些“灯下黑”影响到反腐事业的公信力。法治社会“一断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贪官污吏的罪,必须证据确凿,办成铁案;办案人员也在法律的轭下,不是“无法无天”的。
  按相关录音证据和当事人的指控,陆宁福等办案人员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多项刑事犯罪。但在被举报之后,宁德市检察院仅按他们违规接受吃请,予以处理,其中陆宁福被责令辞职、开除党籍。而且他们取得的证据,仍然在2018年林小楠一审判决中作为他定罪的依据。
  从证据角度来说,此案700多万元的受贿款,高度依赖于口供和证人证言,而所谓的“物证”金条、茅台酒,都是陆宁福指使之下的摆拍。录音被曝光,已经严重动摇了证据基础。2013年《刑事诉讼法》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毒树之果”不能再作为定罪证据。
  既然,这么一起严重的涉嫌陷害前市长的案子已经被披露,得到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而且,所公布的录音证据属于真实性较高的客观证据,甚至陆宁福已被开除党籍,没有藏着掖着的理由。
  林小华用8个小时录音,19万字的文字记录,敲出了“实锤”,不能把箭干锯掉,就以为万事大吉:本案的录音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暴力取证?本案的有罪证据是不是办案人员一手策划编造出来的?如此构陷官员,该当何罪?……问题不能没有答案,是非亟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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