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江西青年姜志平生产销售自己设计的塑料通厕器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判刑13年
来源: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
江西青年姜志平因生产销售自己设计的塑料通厕器握把,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另5名同案犯被分别判处13至3年不等,姜志平不服提起了上诉,现正处在二审期间。二审法官表示,若无新证据出现,就不会开庭审理。姜志平是否故意以通厕器握把的名义来生产气枪枪托,现在有不同的说法,但这些通厕器握把被用于气枪握把是事实。在不回避事实的前提下,法院对于姜志平一审判决是否公正,仍然存在疑问。根据报道,姜志平的二审辩护律师阅卷发现,原审法院的报送上诉函中附有说明,说明中居然称有三份补充检验报告。这三份检验报告是一审庭审中从未出现的,几经交涉二审法院才提供给二审辩护律师。三份检验报告提到是依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新出台的鉴定标准做出的,它们推翻了此前同一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但二审法院又以内部文件为由拒不提供给辩方。补充鉴定显示同案犯中原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阀门、打气筒、秃鹰握把等,另被鉴定为不属于枪支散件,但姜志平生产的塑料通厕器握把,仍被视为枪支散件。(姜志平制造的塑料握把)针对控方鉴定结果前后不一和同案不同控罪的情况,姜志平的辩护律师和家属提出了四点诉求:公开公安部新规、重新鉴定姜志平通厕器握把、二审开庭审理和申请鉴定人出庭。这4点诉求是否能够成立?我们来逐项考查。其一,关于申请公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新出台的枪支鉴定标准。因为枪支鉴定标准属于法规性文件,是事关当事人罪与非罪之大事,控方理所当然应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公开,否则辩方无法行使辩护权。因此,在控方没有提供的情况下,经辩方申请,二审法院理应调取。现二审法院以所谓新规是“内部文件”不能提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由于法院不调取,无奈之下,辩方拟向公安部递交对新鉴定规定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这也完全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该能够获得。因此二审法院至少应提供时间保障,而不应抢先作出裁判。其二,关于申请重新鉴定姜志平涉案的通厕器握把。因为公安部关于枪支弹药的鉴定规范明确规定,判断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应跟制式枪支进行比较,而该案鉴定机构将配件跟自己鉴定的某把非制式枪支比较,明显违反了鉴定规范。而鉴定程序违法,结论不应被采信。另外,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案犯中原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阀门、打气筒、秃鹰握把等,另被鉴定为不属于枪支散件。而秃鹰握把在美国有“气枪中的狙击枪”之称,威力远甚于姜志平案设计的自制通厕器握把,后者却被排除在重新鉴定之外,没有道理,何况姜的自制通厕器握把还获得了国家专利证书,也证明了它的合法性。其三,关于申请开庭审理。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了4种情形,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即(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可见,二审法院所谓“有新证据出现”才开庭审理,毫无法律依据。其四,关于申请鉴定人出庭。这是以开庭审理申请得到支持为前提的一项申请。如何开庭审理得到支持,由于鉴定不公是辩方最大的疑点,是开庭审理应重要审查的地方,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姜志平塑料握把的外观设计专利书 )总之,笔者认为,现在全国各级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证据裁判原则被放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地位,特别强调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应坚决改变过去被戏谑为“侦查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努力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体正义。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本案二审结果如何,都期待二审中多些程序正义,让当事人和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