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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作为行政措施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或将终结。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汇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透露,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沈春耀称:“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
 
  据了解,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 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制定该《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 《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
 
  据沈春耀介绍,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沈春耀说。
 
  鉴于此,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江苏南通收容所里面举行的假面竞赛 图自视觉中国
 
  最近的2018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再次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朱征夫认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均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谈及备案审查工作时直接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可以期待的是,距离收容教育制度废除已经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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