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修订草案)》2018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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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修订草案删除了“非领导职务”表述,明确实行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职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同时增加了“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规定,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者不得录用。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公务员法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订草案将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不适应现实情况和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修改;对已经形成共识、必须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不成熟、有争议的不改,确保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修订草案最大的变化在于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试点改革成果,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也作出进一步明确。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明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职级与薪酬待遇挂钩,这意味着,职级将真正成为公务员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部分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打通绝大多数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通道,鼓励他们不当官也能继续努力工作,也有助于改变少数地方“副职过多”的现象。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修订草案还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新增规定,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 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不正当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还新增了两类不得录用者,包括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且未重新加入者以及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