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透明度调查: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逐级递减
制图/李晓军
今天(24号),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外发布《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4-2015)》(以下简称报告),这是北京大学第四次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绩效情况发布调查结果。报告显示,调查从中央部门到县级政府平均得分无一超过60分,即及格线。“三公”经费、权力清单与环保监督等重点信息公开逐级递减,中央有关规定得不到落实。报告对此分析指出,《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七年后,中国政府整体透明度状况仍未达标。
三公经费透明度逐级递减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即在文件中要求,中央部门要在2011年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的基础上,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各省(区、市)政府要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省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2013年又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同时指出“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进一步要求“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
如果上述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在地方层面,省级政府最晚应在2014年实现“三公”经费信息全面公开,市、县级政府应不晚于2015年全面公开该信息。但据中心的实测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包括省、市、县在内的地方政府,公开“三公”经费信息上的得分率仅为20.1%,省级政府的得分率最高,为30%,市级政府16%,而县级政府则只有10%。由此可见,国办对“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政策和工作要求远未按时完成,而且随着行政级别的下沉出现明显的“效力衰减”。
权力清单公开情况县级最差
2015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由此,政府“权力清单”的公开第一次具有了较为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报告调查显示:与“三公”经费信息相比,最高决策层对“权力清单”公开提出规范性要求较晚,但仍然采取了一种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策略。但据我们的观察,尽管如此,在“权力清单”是否公布并合理分类这一项上,中央部门的得分率47.5%,低于其“三公”经费公开的情况;地方三级政府的得分率则为44.9%,高于其“三公”经费公开的情况。这一发现表明,自上而下的规范要求并非决定某项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的唯一因素。各地政府积极实践表明,相比“三公”经费,公布权力清单的现实阻力更小,故公开程度相对更高。
不可否认的是,刚刚超过三分之一的地方政府得分率远不是什么值得骄傲的表现,而且内部分化巨大——省级政府公布并合理分类“权力清单”的得分率达到68.5%,而市、县级政府则跌至54.4%和20.4%。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容乐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公开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
根据中心的观测表明,地方政府在是否公开污染源监督性检测结果这一项上得分率为52.6%,略高于一半,其中省级政府做得最好,得分率达到90%,市级政府67.5%,县级仅有5%。报告分析,该项信息之所以在省、市两级得到较高程度的公开,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界定明确。2013年12月26日,《国家2014年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公布,分地区确定了共4001家国控企业,各地政府只需对号入座,完成本辖区内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的采集和公布。这种专门领域的细致规定对于厘清信息公开范围,促进信息公开工作是极为必要和有益的。
而县级政府的表现不尽人意主要有规范和现实两方面原因。规范方面的原因是,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这里的“各级”显然包括县级政府。但该办法第十八条紧接着规定,“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原因,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提出统一公布要求又变成只针对省市政府,县级政府被排除在外。
因此,县级政府是否有公布本辖区内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规范义务,并不是十分清楚。另一方面,由于县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相应的监测能力,相关工作一般由市级政府统一完成,这是县级政府鲜有公开这方面信息的现实原因。□记者 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