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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聚焦征地矛盾 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收范围 批前公报强化农民知情权



来源:中新社  发布时间:
  上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简称《土地法(修正案)》)已上报中国国务院审议。17日,出席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每月谈”的国土资源部官员指出,经过此次修订,中国现有征地制度将实现“大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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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江西省万载县白水乡一处山村梯田
 
  “现行的征地制度对保证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作出过历史性贡献,值得充分肯定。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现行的征地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由征地引发的矛盾也日渐突出。”中国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郑凌志指出,目前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安置方式单一、征地程序不规范有关。
  郑凌志表示,在新修订的法律中,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将呈现三大变化。
  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现行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并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郑凌志表示,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边界不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受限,是导致征地范围过大的主要原因。新44条结合国外和台湾地区的成熟经验,以及33个县改革试点的经验,从六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给予了明确界定,一一列举,从而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
  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现行法规定的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是在征地批后实施,实践中存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的问题。新46条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强化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三是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郑凌志表示,现行法中征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实行货币补偿,但从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难以满足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规范多元保障的诉求。新48条要求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新49条提出,不再将农民居住的地方作为地商附着物进行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财产权明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新51条明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并将留地留物业安置上升为法律。
  中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法律修订坚持“两保原则”,一是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保证被征地人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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