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支持假公章胜诉 查封亿元楼盘致2000购房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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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公章做出来的担保函,居然获得法院的支持;且法院以该假担保函为依据,查封了价值数亿元的楼盘项目,从而导致2000多购房户集体上访维权,其中还有八旬老人到法院跪求公平。典型的虚假诉讼,法院却违反程序作枉法裁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权、陈魁诉陈孝先、“担保人” 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的处理,成了支持虚假诉讼的范本案例。图:八旬老人法院跪求公平虚构事实将“担保人”推上法庭2016年1月11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潘权诉陈孝先、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一案。潘权诉称,陈孝先、潘凤钗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8月31日向其借款7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内的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不计利息,若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陈国钦、广西力沃公司、广西华晟公司以担保函方式,致函潘权表示愿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还款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本金人民币2100万元及违约的所有费用。现借款期限已满,陈孝先、潘凤钗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故提起诉讼。潘权以以同样事实和理由、且被告完全一致而提起诉讼的,还有另外一起1400万元的案件。此外,与潘权一样,也是以同样事实和理由、一字不差的合同条款、且被告、担保人完全一致而提起诉讼的,还有陈魁;陈魁也是将案件分成两个进行起诉,其中一个诉讼请求为1580万元,另一个为800万元。潘权、陈魁诉陈孝先、华晟公司等人的四起案件,涉案总金额达4480万元。2016年1月29日,台江法院查封了位于广西宾阳县华晟公司开发的楼盘,从而导致楼盘“烂尾”;同时还查封了华晟公司的银行账户,让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图:假公章担保查封楼盘致2000购房户维权在台江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陈孝先代理律师明确说明:陈孝先与潘权、陈魁素不相识,他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此为虚假诉讼。潘权、陈魁用于起诉的四份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的最终收款人,均指向一个叫“张宝美”的人。而张宝美,为福建冠坤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兼财务总管,其丈夫陈雪春为冠坤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权、陈魁向法院起诉时,他们的借款合同是由冠坤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提供的;也就是说,潘陈二人起诉,证据却是由张宝美所关联的人提供。知情人透露,其实冠坤公司就一“走账”平台,而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的潘权、陈魁,只是其平台上的名字而已,因此才会出现“债务人”陈孝先与“债权人”潘权、陈魁素不相识的情况。陈孝先还向法庭陈述,借款走账的当天,是张宝美胁迫他在银行进行的,所有款项的汇出汇入均由张宝美操作完成。为此,陈孝先还向法院提出调取银行监控录像予以证实的申请,但法院拒绝了他的申请。同时,陈孝先也明确,在该四份借款合同上盖章的“华晟公司”,该公章是假的。关于假公章问题,一审的台江法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确认华晟公司作为担保人所加盖的公章确实系伪造的,从而证实华晟公司并未对该债务进行担保。图:华晟公司股东家属到福州中院上访法院未查清事实神速判假公章胜诉尽管担保函上华晟公司的公章被鉴定是假的,但台江法院仍认为,陈孝先是华晟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代表公司在担保函上签名,依照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被告陈孝先代表公司的经营活动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虽然华晟公司在担保函上所盖的公章被鉴定系伪造,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孝先在庭审中对其签名并无异议,因此公章的真实与否,并不能否认陈孝先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公司为对外担保的事实。因此,台江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9月20日、9月30日,分别对四起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华晟公司连带清偿该4480万元借款及违约金等。陈孝先确实是华晟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其签名就能代表公司、进而用公司的资产对外进行担保了吗?其实,陈孝先并不能代表华晟公司,华晟公司的公司章程很明确,所有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定。同时,华晟公司的股东只有陈锦秀、陈常鸿两人,陈孝先只是个挂名的“空头”法人代表,在公司没有半点股份。既然不是公司投资人,也不是股东,公司章程也不赋予其代表权利,陈孝先又有什么资格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呢?华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1日,福州中院对该四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令华晟公司诧异的是,福州中院对案件进行开庭时,仅有主审法官雷晓琴一人进行独任审理。在庭审前及庭审中,华晟公司一再书面申请调取该争议借款的资金来源及银行流水账,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但法官自始自终都在回避调取银行流水账等问题,对华晟公司担保章为虚假公章的司法鉴定,也拒绝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