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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骗取资金4500多万 西安公司法人代表被判无期



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时间:
  采用虚假出资手段注册公司后,两年多内,先后与800多名西安群众签订“借款”协议,涉案金额高达4500多万元。今年6月10日,市中院开庭审理陕西鑫盛隆公司非法集资案,昨日该案有了结果,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张某(女)通过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陕西鑫盛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某担任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中草药的萃取、保健酒的生产。为此,张某在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东里村租赁了场地,修缮和改建了生产车间和厂房。自2012年2月起,张某以鑫盛隆公司的三原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由融资业务人员将群众有组织地接至鑫盛隆公司在三原县的生产基地内参观,焦某负责接待参观群众,并向群众虚假宣传基地中草药提取项目的投资前景和高额收益,骗取群众信任后和鑫盛隆签订借款合同。张某、焦某二人对将骗取来的集资款未建立任何财务账目,除将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租赁、改造车间厂房、办公地点、购买生产设备、返还投资群众利息外,其余大量资金两被告人均不能说明去向。
  案发后经审计,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21日,张某、焦某等共开具收款收据1122份,收取存款53610700元。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反映,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二人以鑫盛隆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借款”协议,骗取资金45189224元,其中已兑付利息457100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4732124元。西安市中院审理期间,又陆续接到部分群众报案。审理认为:张某、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与鑫盛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昨日上午,市中院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5年。公安机关冻结的车辆及陕西鑫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及张某、焦某等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126056.17元,扣押的物品和现金人民币4900元,依法发还受害人。涉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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