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就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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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充分释放从严管党治吏制度优势——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新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实施,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就两项党内法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两项党内法规的背景和意义。答: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以钉钉子精神,狠抓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使其成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取得显著成果。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新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报告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几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结合,将执行和完善报告制度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中央的新精神,为修订和制定两项党内法规指明了方向。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一是报告制度日益深入人心,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广大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不忠诚、老不老实的具体体现,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二是工作措施不断改进,推进力度越来越大。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三是查核结果运用从严从实,作用发挥越来越好。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这次出台两项党内法规,认真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长期坚持下去,凸显了抓制度执行的久久为功。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201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管党治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规定有一些方面已不能很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比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再比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从业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从防范利益冲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角度,亟待对报告的家事、家产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中央出台两项党内法规,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回答和解决了制度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制度自信。两项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必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问:请您谈谈修订和制定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答:出台两项党内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要把握这样几个原则:一是坚持突出重点,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报告对象,以与领导干部利益和权力行为紧密关联的家事、家产为重点报告内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报告和查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及查核等进行调整和明确;三是坚持依规依法,与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四是坚持实事求是,以更加符合实际,更为精准科学。问:请您介绍一下此次修订《规定》的主要内容。答:新修订的《规定》共21条,33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报告材料的查阅、汇总综合、抽查核实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告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关键少数”。修订后的《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区分。概括起来讲,就是“一突出、两调整”:“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这样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精准科学的理念、重点监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