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出台新规:干部因环境损害免职2年内不得升迁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昨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中组部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党政主要领导有了“责任清单”《办法》明确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三级”“责任清单”。《办法》列明,主要领导如果决策失误(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对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要求执行不力等八种情形,都将被追责。《办法》还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等,也将被问责。负有环境损害责任“一票否决”《办法》同时明确了问责形式: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明确“一票否决”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中,应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解读“板子不能只打到政府身上”中组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列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现行《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至于地方党委该当何责,《环保法》未涉及。该负责人称,“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称,《环保法》只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未涉及地方党委的责任,某种程度将地方党委“排除”在了法律责任之外。“这种制度设计不合理。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中,地方党委中的党委书记才是‘班长’,板子不能只打到地方政府的身上”。竹立家说,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重大决策,地方党委有决定权。如果地方党委通过的规划,埋下了环境损害隐患并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理应对此负责。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也表示,“2013年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考核也提出过,加大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考核,但之后并没有听说多少遭到责罚的例子”。他认为,“对党政一把手共同追责,可有效加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的重视。”观点“天津8·12爆炸”如损害环境可迅速启动《办法》追责《办法》的施行时间为今年的8月9日。三天后,天津市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了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这起事故是否对环境造成了影响?有关部门正在实时监测中。在昨天的第七场发布会上,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表示,8月16日新增的27个氰化物筛查排查点位,共有17个点位氰化物检出,其中三个点位超标,最大超标点也是距事故爆炸点最近的一个点,超标27.4倍。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说,“一些重大的事件,如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件,或者此次天津8·12爆炸事故如果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可以迅速实施《办法》,至少按照《办法》中确定的追责原则,启动相关工作程序”。建议启动问责可交由“环保督察”《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都来自近年来地方环保领域存在的党政环保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所以有很强的针对性。上述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有权启动对官员的问责。对此,地方“党政一把手”环境问责机制的提出者和研究者、环境智库“政通境和”负责人付华辉称,让地方环保部门启动追责调查,并不具有很高的操作性,“只有上级启动对下级,省里启动对市里的问责,或许有可行性。”付华辉建议,启动问责可以由环保部下属的区域督察中心发挥作用,因为其是独立的第三方,由他们来启动追责调查最为适合。详解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对谁追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责情形?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地区、部门间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