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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汽车经销商、家居店以次充好 法院判退款再三倍赔偿



来源:重庆晚报  发布时间:
  昨日,市一中院发布3.15消费典型案例,一家汽车经销商和一家家居店因为以次充好,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终审判断都是:退一赔三。
  高档家居名不副实
  2015年,杨先生和妻子在渝北区一家家居店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95万元家居用品,明确红橡原木衣柜门、红橡实木贴皮柜体板以及所有衣柜背板、原木护墙板、门框线单面、实木滑门等高档材质。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承诺假一赔十。
  装修发现,家居店出售的产品材质不一致,存在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经检测,除门框线条部分为红橡原木外,其他产品均非约定高档材质。杨先生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于是上告渝北区法院,请求判令店家返还货款95万元,赔偿285万元。
  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家居店无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判决店家退还杨先生货款95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买新车第二天有异响
  2015年6月,彭先生在渝北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轿车,支付购车款16万元以及保险、路桥、车辆购置税等其他费用27680元。次日,彭先生开车发现车辆异响,销售商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存在问题。经过评估,该车前保险杠、电子风扇紧固螺栓有拆装痕迹,保险杠固定螺栓处周围有做漆痕迹,散热器百页片局部变形,保险杠与翼子板之间装配间隙不一致,中网第二横条断裂。多次交涉无果,彭先生把销售商告到渝北区法院。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举证责任。销售商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瑕疵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车辆瑕疵形成于销售前,销售商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以次充好,应认定构成欺诈。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销售商退还彭先生购车款16万元,彭先生把轿车返还销售商;销售商赔偿彭先生购车支付的保险、路桥、车辆购置税等费用27680元;销售商赔偿彭先生购车价款3倍即48万元。
  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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