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应立法确立权力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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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召开的“第六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上,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教授提出,权力清单是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但目前各个政府权力清单内容不一致,制定主体混乱,应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
权力清单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核心内容的自我革命。其中,晒权是指权力清单制定和实施的过程要公开,制权则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长期以来,行政权力膨胀、程序繁杂和运行不透明是我国行政权力法治化面临的重要问题。权力清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权力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各地都在不断创新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但权力清单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各个政府权力清单内容不一致,有的只规定了权力类型、主体、法律依据、时限;有的还规定了范围、程序、责任承担、监督形式等。二是主体混乱。很多权力清单都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制定,制定者和执行者相同,相当于裁判员和运动员合二为一。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权力糊涂处理,过于重视量的清理,忽视质的提升。很多职权虽下沉到下一级,却并未建立配套制度;或者转移到社会以后,由于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权力转移也达不到应有目的等。专家建言立法确立权力清单内容周叶中认为,应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权力清单的法律地位、形式、程序等事项予以规定。可先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地方法规的方式来规范,待到各地积累经验后,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统一规范。可以命名为《XXX行政权力清单管理规定、办法或条例》,主要规定权力清单的目的、原则、内容、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由人大常委会审查清单合法性必须对权力清单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对权力清单的权力(权限)审查、内容审查和程序审查。先由上级政府负责,主要由法制部门具体实施,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当然,这在个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必要时可以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由法工委负责。目前权力清单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推行适用,随着社会治理体制的变化,特别是法定机构制度的推行和政府服务外包的逐步扩大,未来应将权力清单制度扩大到所有拥有行政权力的主体,包括所有承担行政职能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主体享有的行政权力,有的由法律法规授权,如证监会、工会、妇联等;有的由行政机关授权,有的由行政机关委托。除了实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外的行政权力都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