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关于试点地区监察委如何产生,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如何产生,《决定》明确: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谁负责,实质上涉及到了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决定》说: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3项职权、12项措施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改革的法治精神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包括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和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法律层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将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力地推动“重大改革”顺利进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事记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