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查封民营企业财产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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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29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防止民营企业家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是坚持依法慎重、成本和效益、责任自负等三个原则,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讲究司法的效益,并且不能株连无辜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当天上午新闻发布会上,对如何防止民营企业家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颜茂昆表示,《意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是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坚持依法慎重的原则。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够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去查封、扣押、冻结。二是要坚持成本和效益的原则,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一定要讲究司法的效益,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三是责任自负原则,或者叫做不牵连原则。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个人违法可以查他的财产,但是不能查封企业的财产。总之,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不能牵连无关者,不能株连无辜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滕伟滕伟29日表示,在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方面,最高法的具体工作部署截止目前主要有三项工作: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工作部门,成员单位有审判、执行、协调管理、司法改革、综合调研、新闻宣传等多部门参加,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是最高法目前正在抓紧审查有关申诉案件,同时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甄别和纠正申诉案件的指导工作。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