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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制度首立“规矩” 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追责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教授甄小英对新京报记者说,确立责任追究制度,《条例》更深的含义在于对党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改善党的领导。

  焦点

  党组和董事会如何协调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几经变化。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如何协调党组书记、董事长的关系?自公司法实施以来,各界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

  中央党校刘炳香提出,随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企党组织的地位和功能呈弱化、虚化倾向。甘肃省委组织部的调研报告也提出: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理解不够全面。有的认为职责不明确,难以操作;有的认为无所适从。

  “三重一大”由党组讨论决定

  对此,《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

  按照党章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条例》划定了“重大问题”的范围,共七大类,包括“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等。

  《条例》划定党组和董事会界限

  《条例》首先明确了双方遵循的原则,“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

  随后即确定了各自的职责范围、议事程序: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谢春涛表示,党组作为上级党的委员会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对国企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组来实现。《条例》作出的上述制度设计,明确由董事长兼任党组书记,党组讨论和决定哪些重大问题,明确党组和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界限等,“既不违背公司法,又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具体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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