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投诉东风汽车违规信批 致其损失约两千余万元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6-08-17 18:56:53
在发现东风汽车信息披露违规之后,徐女士一直在找东风汽车、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及证监会信访,追溯东风汽车与浙江时空电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具体日期,但未得到任何回复。直至2014年12月,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16 号)《关于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揭露了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7月29日与浙江时空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纯电动客车销售合同,且该合同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利好事项,但直至2014年8月16日才公开披露。2014年12月12日,东风汽车发布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称会按照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认真整改,并表示以后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徐女士要求行政监管单位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并罚款。她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湖北证监局投诉并递交举报材料,要求依法办案。
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6电话回复称:“湖北方面回复:他们没有构成重大违法,让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证监会回复称,徐女士申请的《关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由湖北证监局制作,可直接向湖北证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