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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询显威 昌九生化股东蒙面举牌现原形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6-08-07 22:39:05
  尽管承认一致行动关系,但周勇等三人仍难逃责罚。根据相关规则,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不得在上述期限内买卖公司股票。

  显然,周勇、赵平和赵海月隐瞒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则,预计将被监管机构予以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苍白辩解无效

  与周勇等三人承认一致行动关系不同,蔡雪秋、蔡晓兰与蒋惠平以及曹洪波与曹洪涛,两组股东却对一致行动关系不予完全认可。

  例如,据蔡雪秋、蔡晓兰介绍,二人为父女,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将股票账户交给一个名为“潘满全”的朋友代为投资,而潘满全也是蒋惠平的朋友,使得三人的IP和电脑MAC地址一样。基于此,蔡雪秋、蔡晓兰认为,二人和蒋惠平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对此,蒋惠平也表示,其是委托潘满全协助投资,IP和电脑MAC地址一样,并不代表其和蔡雪秋、蔡晓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此外,经蔡雪秋、蔡晓兰二人核实,潘满全和周勇、赵平、赵海月、曹洪波、曹洪涛不认识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曹洪波和曹洪涛二人的回复则更为简单。二人均承认兄弟关系,但不是关联方,不是一致行动人。

  不过,是否为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完全由股东自己说了算。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类似近亲属关系的股东,监管机构完全可以直接推定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记者注意到,目前,曹洪波和曹洪涛虽系公司前10大股东,但合计持股比例仍不足5%,尚未达到规定的权益变动报告的披露标准。如果二人继续增持公司股票达到5%,或者还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5%,则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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