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独吞?男子中460万瞒着老婆 离婚次日便去兑奖
袁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熊先生、曾女士二人也以袁女士分得的奖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购买彩票、熊先生与袁女士离婚及兑奖的时间先后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等情形,认定中奖彩票为熊先生购买,兑奖所得46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改判由熊先生支付袁女士彩票奖金230万元。
说法??
这是家庭共同财产 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办案法官表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除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分别进行了界定外,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仅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分配等作出了规定,亦没有对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共有关系进行法律拟制。
审判实践中,将下列情形原则上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并按照相应原则进行分配:(一)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继承发生后遗产分配前共有与分配关系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死亡保险金、赔偿金的共有与分配关系比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家庭成员约定共有的从其约定;
(三)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所得,共同管理的财产,归参与经营、劳动的人员共同所有,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无约定的等额分配。比如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
(四)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资格取得的财产。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征地安置补偿、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对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物权法的一般权属原则,即不动产的登记人、动产占有人即为所有人。
办案法官表示,家庭共同财产关系的发生,虽然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但仅仅基于这一条件的存在,并不必然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在当今社会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成为家庭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