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75亿借壳回A余波:两起内幕交易当事人被罚没940万
晶澳75亿借壳回A余波:两起内幕交易当事人被罚没940万
本报记者/张英英/北京报道
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披露两起行政处罚案件,均涉及内幕交易原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通联”,现更名为“晶澳科技(27.270, -0.23, -0.84%)”,002459.SZ)股票行为。
其中,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为天业通联实际控制人名下公司副董事长傅某平的亲属郭晋,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为私募基金广东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资管”)。
昔日光伏中概股企业晶澳太阳能(7.580, 0.32, 4.41%)曾通过借壳天业通联回归A股,上述内幕交易正是发生在两家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阶段。针对该内幕交易行为,富利达资管和郭晋被罚没共计约940万元。
对于上述内幕交易事件,晶澳科技人士于3月12日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该事宜与晶澳科技没有关系。
内幕交易涉及晶澳借壳上市
两起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交代了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底起,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获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晶澳太阳能正在开展私有化退市工作,并考虑回归A股市场后,与晶澳太阳能时任实际控制人靳保芳就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全部股权事宜多次接洽,相互了解各自公司的经营情况。
2018年2月7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署《合作意向书》,概述了双方就拟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初步意向。其后,双方继续磋商。
随后,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工作做出一些安排,并与前文所提及的傅某平和天业通联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某发生关联。
例如,2018年4月,晶澳太阳能提出天业通联全部置出(出售)高端桥梁机械装备等原有主营业务对应资产的要求。同月,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表示同意,并拟通过其名下其他公司承接拟置出的资产。为了做好置出资产的后续运营,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当月告知傅某平拟置出资产相关安排,并邀请傅某平入职其名下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具体分管拟置出的高端桥梁机械装备制造业务等事务。
2018年6月中旬(不晚于6月20日),天业通联时任实际控制人又告知天业通联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某正在谈判重大资产重组,安排其准备相关停牌手续,并表示并购重组标的公司涉及能源装备制造业。
2018年7月17日,晶澳太阳能正式完成从美股退市工作。同日,天业通联与晶澳太阳能签订《意向性协议》,约定天业通联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晶澳太阳能100%股权,约定交易金额不低于10亿元。以最低金额计算,交易额达到天业通联上一年度(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9.85%,达到净资产的79.39%,已构成借壳上市。
2018年7月19日,天业通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筹划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开始连续停牌,后于2018年11月复牌。
处罚决定书提到,天业通联将高端桥梁机械装备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相关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形成,在2018年11月2日公开。傅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
根据《证券法》规定,天业通联收购晶澳太阳能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且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2日至7月19日。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20日。
当事人被罚没940万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起内幕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的行为也就此展开。
处罚决定书提到,前文所述当事人郭晋与傅某平关系密切,属于翁婿关系,日常通讯联系频繁。2016~2018年期间,两人名下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2018年5月11日~6月22日,郭晋控制使用“周某龙”账户,决策并下单委托买入“天业通联”股票合计148.13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875.11万元。在公司股票复牌后,“周某龙”证券账户于2018年11月8日~9日期间全部卖出前述买入的股票,成交金额2028.78万元。经交易所核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盈利151.06万元。
而另一当事人富利达资管的风控总监巫某宏与徐某有着频繁联络接触。为履行工作职责,巫某宏与徐某电话联系3次(2018年6月22日两次,6月25日一次),短信联系1次(6月25日)。巫某宏分别将联络内容向富利达资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林欣进行了汇报。
林欣决策并在该公司管理的“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下单委托,于2018年6月27日~7月16日期间合计买入“天业通联”股票69.35万股,成交金额839.60万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18年11月8日~14日全部卖出。经交易所核算,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天业通联”股票盈利162.45万元。
处罚决定书指出,在交易特征上,郭晋使用的“周某龙”账户与“启源二期私募基金托管专户”分别交易“天业通联”股票,其交易存在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基本一致,单向买入、金额巨大等异常交易特征。
经相关公告、协议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广东监管局认为,郭晋和富利达资管的行为均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没收富利达资管违法所得162.45万元,并处324.90万元罚款;同时,没收郭晋违法所得151.06万元,并处302.11万元罚款。经计算,富利达资管和郭晋分别被罚没共计约9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