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下半年22万亿市值蒸发 散户人均损失超4万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5-12-26 16:36:10
场外的杠杆资金构成则更为复杂。其中,股票收益互换是指客户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是一种权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该项创新业务于2012年底启动试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益互换被用作融资工具,客户通过收益互换获得杠杆资金,这一业务本质是一种高杠杆融资工具,可使得客户获得2至5倍的杠杆资金,大大高于融资融券的杠杆水平。由证券业协会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统计,10月单月,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222.5亿元,截至10月底,收益互换业务未了结名义本金为1217.29亿元,收益互换合约一般为期一年,期间客户可以提前终止。《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在今年场外配资被清理之后,一些券商开始大力宣传收益互换业务。该项业务对客户要求资质较高,准入门槛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杠杆比例则可以达到1:2或1:3,券商客户无需开立账户,相当于将买入仓位寄营到券商的自营盘中。
单账户结构化配资主要是由融资方认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机构契约型基金等产品劣后级,而银行理财资金认购相关产品优先级的方式开展配资业务。据渤海证券测算,截至7月底信托公司渠道的杠杆资金(含伞形结构化信托)规模约为1万亿元,证券公司渠道的杠杆资金规模约7600亿元。
伞形信托则是指同一个信托产品之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子信托,是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它是用银行理财资金借道信托产品,通过配资、融资等方式,增加杠杆后投资于股市。单账户的结构化配资业务中,集合信托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仅供投资顾问一人操作;伞形结构化信托配资业务则将信托计划开立的一个证券账户通过专门资产管理系统分成众多子单元,每个子单元由各自投资顾问操作的配资方式。此前,伞形信托的杠杆率一般在1:2或者1:3。
互联网配资业务则是门槛最低的场外杠杆。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利用自有资金通过“伞形信托”从券商、银行的获取一定杠杆比例的资金,然后通过特定的交易系统将资金拆分给申请配资的人。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民间配资公司,一些互联网配资平台通过自身平台发布一定金额的借款标,从平台用户处筹集资金。在配资业务的整个链条上,银行提供资金、信托提供通道、平台提供客流。互联网配资平台提供的杠杆在1至5倍内居多,按月配资的期限大多为1至6个月,年利率大多在15%左右。根据渤海证券测算,截至7月底互联网及民间配资杠杆资金约在2000亿至3000亿元。
今年7月13日,国内最大的互联网配资平台之一的米牛网发布公告称,从即日起,停止股票质押借款的中介服务业务。资料显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投资者通过米牛网总计借款人民币近50亿元。
杠杆交易亟待整体设计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A股市场的巨幅波动以及杠杆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留下了极为深刻的教训,应当做好整体设计。监管部门自今年5月以来的去杠杆动作则表明,打击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场外杠杆、控制场内杠杆的规模已经成为整体思路和未来方向。
7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明确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9月11日,证监会对接入恒生HOMS系统等第三方软件的五家机构开出了高达2.4亿元之巨的罚单。
透明度最高的场内杠杆融资融券进一步缩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此前分别就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由不低于50%上提到100%。上述两融新政已经于今年11月23日正式开始实施。11月29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同时宣布,因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嫌违反“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11月2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部分证券公司利用收益互换业务向客户融资买卖证券,实际演变为一种配资行为,偏离了衍生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本原。近日,出于对市场整体风险的考虑,为规范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有关自律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买入证券的服务。在此之前,伞形信托、单账户结构化配资均已经被清理,在此次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叫停后,到目前为止,资本市场场内场外加杠杆的工具悉数清查。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分析师桂浩明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实施杠杆交易的时间还不长,但已留下了足够多的教训,应当做好整体设计。对杠杆交易的整体设计,包括规模、形式以及调整原则。就规模而言,要大致框定在一定时期资本市场上的杠杆交易规模。对杠杆交易的模式,也应该有系统的梳理,像伞形信托、分级基金、结构型理财产品、融资类收益互换等,都具备了某一方以承诺收益的形式借用另外一方资金的特征,因此在本质上都可以归纳到杠杆交易的范畴。应当明确哪些产品是应该列为杠杆交易品种统一管理,而哪些产品现在还不适合引入股市,应该予以排除。最后,杠杆交易的整体设计,还应该体现逆调控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