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杀妻骗保”案背后:保险欺诈成行业顽疾
原标题:被判无期!3000万“杀妻骗保”案背后:保险欺诈成行业顽疾
时隔一年零两个月,天津男子张凡(化名)泰国“杀妻骗保”一案,再次走到公众面前。
泰国当地时间12月24日,此案在普吉府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凡最终获无期徒刑。
事实上,类似“杀妻骗保”的保险欺诈,一直都是保险业的顽疾。根据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测算,全球每年约有20%至30%的保险赔款涉嫌欺诈,损失金额约800亿美元。
“保险欺诈几乎无法完全规避。”多名受访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均表达了一致的看法。他们认为,当前保险行业风险管控仍处于相对粗放的阶段,承保及理赔风险仍广泛存在,如何预防及遏制保险欺诈将是行业终身课题。
为近3000万保险金杀妻
2018年10月27日,张英(化名)和丈夫张凡一起带着当时仅20个月大的女儿,一同去普吉岛旅游,没想到刚过两天,年仅29岁的张英竟“溺水”身亡。
尸检报告显示,张英身上有多处外伤、淤青,第5根肋骨折断,腹内有出血,肝有淤青并撕断,脾及肾两边有淤血。
而在案发前的半年内(2018年),张凡曾以自己和妻子张英的名义,在11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大额保单,投保额逾27万元,保险金额价值2676万元,被保人显示均为“张英”,受益人均指向“张凡”,涉及11个险种。
根据天津警方出具的调查文件,8个签字仅1个是真实的。同时,上述11份保单的投保时间,均集中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
2018年12月11日,中国驻泰国宋卡总领馆称:被指杀妻骗保男子已被泰国警方控制。
同日,天津警方对张凡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3日,泰国警方初步判定张英被丈夫张凡“谋杀”。今年1月24日,普吉府检察院依法对张凡提起公诉。今年7月5日,此案在普吉府法院第一次开庭。因原告方证人多达16人且该案案情严重,先后开庭3轮共计9次庭审,历时5个多月。
11月8日,第10次庭审,原定当庭宣判,后因案情重大被延期至12月24日。
保险欺诈是行业顽疾
所谓“保险欺诈”,一般指的是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上述“杀妻骗保”案便是典型的保险欺诈。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的顽疾,根据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测算,全球每年约有20%至30%的保险赔款涉嫌欺诈,损失金额约800亿美元。
我国保险欺诈同样猖狂。以地方为例,据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介绍,2018年上半年,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报送的涉嫌保险欺诈案件共1419件,涉案总额8971.69万余元。29家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发现疑似案件(或线索),其中财产险公司25家,涉案1414起,涉案金额8597.23万元;人身险公司4家,涉案5起,涉案金额374.45万余元。
同时,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各种潜在的欺诈风险也随之增加,欺诈手段呈现多样化、专业化、团体化等特征。保险欺诈作案手段隐秘,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跨界犯罪增加,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难度。
对此,监管部门于去年初下发《反保险欺诈指引》,并要求各保险机构在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4月初,监管层又下发了欺诈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的通知,目的是全面掌握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能力状况和欺诈风险现状,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易安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处了解到,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主要表现在承保端和理赔端。承保端主要和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大数据,校验投保人黑名单、重复多头投保等情况,提高事先识别及预防;理赔端主要依靠人工控制,通过理赔人员或者公估对疑似欺诈案件进行调查。
如何防范欺诈风险
《国际金融报》记者通过多方采访了解到,保险欺诈几乎无法完全规避。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保险欺诈如同杀人放火一样,是行为人主观行为,只能靠制度尽可能减少风险。就目前我国保险法而言,一人被投多份保险、一人投保多份保险均不违法,这也造成保险公司往往很难在投保初期发现骗保情形。
理赔资深人士戴凌涛则坦言,“此前有遇到过刻意自杀骗保的案件,但有些案件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保险公司一般都是直接赔付或协商赔付的。因为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联合调查的完善机制。”
资深业内人士何清堃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保险欺诈难避免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尤其是互联网保险模式之下,欺诈成本降低了。“因此,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对风险的管控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与挑战”。
如何预防及遏制保险欺诈,尤其是高额保险的欺诈风险?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政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要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和保险销售人员的教育。保险要回归本源,保险是风险保障,是经济补偿,不是赌博。同时要加强保险诈骗犯罪的警示教育。
二要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加强核保理赔管理。例如,对高保额保单的财务状况调查,应由被保险人亲笔填写,由保险公司严格审核。
三要加强保险行业内部、保险行业与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比如保险行业内的投保信息、拒保信息、拒赔信息等共享;司法部门确定的诈骗、侵占财产、贪污等经济犯罪信息与保险业的共享。
四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加大对保险欺诈者的惩罚力度和保险欺诈人员的犯罪成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金融报记者 罗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