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文拟规范程序化交易 建立“黑名单制度”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11-27 22:34:52
为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也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积极作用;也存在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等消极影响。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个人投资者多、交易换手率高、价格波动大等特点,对程序化交易需要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管理办法》共计25条,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建立了申报核查管理等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申报核查制度。《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期货公司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二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审慎开展程序化交易,并对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有的风控功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管理标准,明确风险控制要求。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将就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的风控功能及相关的接入管理出台行业标准,并定期开展检查。
三是建立指令审核制度。《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对程序化交易账户使用专用的报盘通道,并分别设置流量控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审核,并适时进行人工复核。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协会将分别出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
四是实施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针对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撤单等情况,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
五是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加强监察执法。《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并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将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账户交易、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强制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证券、期货业协会将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其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程序化交易的其他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一是异常报告或公告。程序化交易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及时公告。二是净买入额及开仓限制。证券交易所进行程序化交易当日证券净买入额度控制,期货市场也对日内开仓量进行类似限制。三是档案保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承担档案保管义务并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四是保障接入公平。交易所应当公平提供机柜托管服务,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当合理使用机柜托管服务,公平分配资源,不得为客户提供申报速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服务。五是《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中国证监会将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和建设市场有机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完善了现行的市场管理制度。欢迎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