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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存款失踪案:一审判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赔付5900余万元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8-08-17 07:38:56

  8月14日晚间,酒鬼酒(20.400-0.46-2.21%)公告称,旗下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3.5100.020.57%)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酒鬼酒供销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其余5名自然人被告连带承担利息损失。《证券日报》记者就此事采访公司董秘李文生。

  李文生表示:“由于公司已于2013年对上述案件未追回资金作损失处理,若上述诉讼事项终审判决并执行后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回顾上述判决可知,2014年1月27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1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的情况。

  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终审判决被告人寿满江、方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原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5933.67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2018年6月5日至6月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3日,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及与被告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其中,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3年12月12日起以5933.67万元为本金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5933.67万元偿还完毕时止。

  “公司当前经营形势良好,步入业绩增长快车道,以上判决结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暂无任何影响。”李文生如是说。

  酒鬼酒2018年中报显示,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24亿元,同比增长4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亿元,同比增长3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3亿元,同比增长70.77%。从中报数据可见,公司主营业务正处于强劲增长阶段。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自中粮集团入主酒鬼酒以来,公司产品结构持续升级,旗下中高端产品占比明显提升,低端产品有序收缩,改善公司毛利率。公司的渠道建设取得成效,产品覆盖率逐步提升,公司在深耕湖南本土市场之外,特别加强核心门店的建设工作,以渠道下沉回应消费升级,以核心门店占位战略地区,目前已实现县级市场陈列全覆盖。

  其中,公司深耕省内取得一定业绩,湖南省地区实现营业收入2.2亿元贡献41%销售额,华东、华北等地营业收入也皆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京津冀北、山东等地区的核心门店贡献较大,主推的酒鬼系列产品市场覆盖率有所提升。

  李文生表示:“公司作为中粮酒业旗下唯一的上市平台,自2018年新管理层履新以来,公司上下推行的激励措施已在实施中,这些措施的效果已逐步反映在公司业绩层面,预计中粮集团酒业板块战略布局将会产生积极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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