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存疑 证监局责令都江堰兴堰投资采取改正措施
新浪财经讯 11月13日消息,近日,四川证监局网站公开信息称,发现公司都江堰存在未按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且未如实披露、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
以下为原文:
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且未如实披露
你公司在2015年11月到2016年1月期间,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分11笔将募集资金转借给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使用,累计拆借金额达17.4亿元。你公司称,截止2017年2月已累计收回拆借资金12.64亿元,但未能提供还款协议等证据表明其为还款资金。
2015年年报披露,“实际已使用12.65亿元用于归还各类借款,已使用6.7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与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
二、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完整
(一)未及时披露或有负债及公司资产将被强制执行
你公司为四川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向平安银行(12.900, 0.60,4.88%)成都分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6年8月17日,你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蜀通公证处《执行证书》,关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请求申请执行华海建设和你公司等借款本金35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152.61万元。你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另,你公司2016年8月31日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未确认并披露该事项形成的或有负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9条的要求。
(二)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
经查,你公司与新城公司、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同受都江堰新城集团控制,构成关联方。你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5年年报(约定披露)中,并未披露与新城公司、国投公司的关联方关系。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
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事项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制度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定期向我局报告整改进度和成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