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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遭索赔逾4000万:首批一审判赔投资者7成损失

来源:一财网  发布时间:2017-11-03 18:53:59

 黄思瑜

  安硕信息(22.7100.110.49%)(300380.SZ)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部分案件一审败诉。第一财经从多位律师处获悉,法院已经作出首批判决,一审判决安硕信息赔偿投资者70%的投资差额损失,另外30%损失,法院因考虑到2016年年初A股市场实施熔断机制的原因暂未支持。

  对此,第一财经就上述信息向安硕信息方面求证,该公司董秘办人员表示,一切以公告为主。

  根据安硕信息10月31日的公告,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3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安硕信息赔偿投资损失9.93万元,3名原告索赔金额为14.19万元。以此计算,赔偿金额占索赔金额的七成左右。

  对于法院予以扣减的30%不支持赔偿的部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表示,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年初A股市场实施熔断机制,创业板指数和互联网金融板块指数均发生了异常性大幅下跌现象,安硕信息股票也存在大幅下跌,因此法院酌情扣减投资者损失的30%,认为该部分损失是虚假陈述以外的因素所致,不予支持赔偿。

  臧小丽表示,有投资者不接受法院“酌情扣减”的说法,认为法院“酌情扣减”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撑,有投资者已经表示要上诉。

  不过,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投资者上诉改变投资者索赔条件或修改系统风险扣除比例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其补充称,与安硕信息案最为类似的其实是索赔规模也非常之大的创兴资源(6.4700.081.25%)投资者索赔案,当时创兴资源案的部分案件已经经历了两审,法院在创兴资源中的观点基本可以作为安硕信息案的一个参考;此外系统风险的扣除更多为酌情扣除,国内本身也没有一个特别合法明确的系统风险扣除方法,二审通过再次酌情改变一审酌情判决的可能并不大。

  安硕信息因被证监会认定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误导性陈述,并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法院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信息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臧小丽介绍,在安硕信息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安硕信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4年5月27日,该公司从该日起陆续向投资者介绍“一横一纵”发展战略等,该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较大误导性,一审法院因此认定2014年5月27日为本案的实施日;另外,一审法院还认定2016年6月14日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安硕信息在该日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全面、充分地披露了安硕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的违法事实。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两个关键日期,多位律师将安硕信息可获赔偿的投资者范围确定为,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并且在2016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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