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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再次判决大智慧公司向投资者赔偿近千万元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7-10-25 19:58:51

 新浪财经讯 10月25日消息,近日,上海法院再次针对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大智慧(601519)虚假陈述的系列索赔案件作出判决,据了解,此次判决涵盖了五十多位投资者的案件,其中近五十位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个别投资者诉请被法院驳回。在投资者胜诉案件中,法院判决大智慧公司向近五十位大智慧股票投资者赔偿损失977万余元,而此前因审计失责被证监会处罚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此次也被判决对前述赔偿款项与大智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部分获得胜诉判决的投资者比较满意,反馈良好,个别败诉的投资者可能会考虑上诉。”前述五十余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介绍,大智慧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件的主要争议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问题以及系统风险问题。

  据许峰律师介绍,法院目前认定2015年11月7日为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因为大智慧是2013年年报虚假陈述,故在大智慧2013年年报发布日即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股票的投资者符合基础的起诉条件,法院认定该等条件下造成的损失与大智慧虚假陈述行为存在部分或全部的因果关系。对于揭露日认定理由,法院认为,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以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最终处罚决定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揭露日在该案中的争议的确很大,不同揭露日的认定直接导致了不同投资者的不同起诉结果,目前是一审判决,尚不清楚二审判决的态度,根据过往经验来看二审改判的案例相对较少。”许峰律师表示,大智慧案件人数目前已有两千多,标的也有两亿多元,法院一般来说在判决之前应该经过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和沟通,但最终结论如何,尚需等待终审判决。

  而对于系统风险,法院判决认为,2016年1月4日到2016年1月12日期间,A股市场存在熔断等市场风险,故最终如果投资者在该期间持有或卖出大智慧股票的,法院酌情扣除30%的系统风险,即应当以全部投资差额损失的70%作为大智慧公司应当赔偿的投资者差额损失。但前述律师也提及,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1月7日后到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全部卖出了适格股票,那么投资者可以获得100%的胜诉判决,目前也有部分该种胜诉判决案件。

  此外法院还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大智慧公司2013年年报的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明确指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多项违法事实,故立信所应当就投资者的损失与大智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智慧案件还在继续推进,不少投资者还在继续提交材料立案,也有部分投资者选择继续观望,系列案件后续很快就会进入二审程序,初步估计最早判决案件的二审结果会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出现。”许峰律师还提示,由于《民法总则》已经正式实施,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子的诉讼时效已是三年,故应该到2019年7月时效方届满,在此之前建议投资者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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