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又一桩老鼠仓案:200万本金赚1773万 逃跑时手机都没拿
最终的结果基本印证了专案组“三个时间的匹配”的逻辑,即:先有基金经理交易指令下达,才有王某看到,王某传递信息之后,其父母才进行操作交易。单个账户匹配度最低的也是在85%以上。“也即从客观上排除了王某父母交易在前的可能性。”
细节五:参照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定罪获多方支持
截至目前,涉及“老鼠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并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专案组基于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即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罪法律渊源、历史沿革的认识,认为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罪具有共同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立法本意角度出发,参照了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在证明王某涉案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时,应当认定涉案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华夏基金未公开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这一观点,在公安部门与检法机关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得到了检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因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得以成功批捕和起诉。
据悉,近期即将进行宣判。
“零口供”拿下王某老鼠仓案的消息,对市场产生了极大震慑,同期移交的华夏基金另外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先后主动投案。前述证券支队支队长告诉记者,“此后几年接到的案件中,也出现了不少投案自首的案件。”
法律专家:本案证明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王某一案属于典型的传递型“老鼠仓”类案件。近年来“老鼠仓”案件显现出非公开信息在涉案人员人际圈中传递,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商业伙伴等,违法获利通过多种手法转移到关联人名下的特点。非法信息、违法获利的交叉传递使得“老鼠仓”案件更为隐蔽,为案件的调查侦破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