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牛散徐留胜操纵37只股票被证监会罚没1.11亿元
2015年1月19日徐留胜连续6笔大量买入“精艺股份”850,000股,成交499,500股,成交金额4,978,489.16元,其申买量占市场同期申买量,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比例均高于60%。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其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精艺股份”价格。徐留胜操作后,该股上涨了5.32%。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62.29%,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7.88%,买入撤单量占市场撤单量的比例为60.41%,买入撤单量占其自身申买量的41.24%;账户每笔委托量占申买前买五总量之比平均为80.89%,占委托前卖五总量之比平均为590.02%;账户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较委托前买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92%,较委托前卖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80%,每笔委托档位均为第1档。
当日10:16:42,徐留胜以涨停价10.15元申报卖出“精艺股份”299,091股,成交299,091股,卖出金额为3,035,773.65元,盈利146,743.02元(扣除交易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电脑截屏、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下单MAC地址、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万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